1F→ : 打開你的債總課本 02/04 00:27
2F推 : 區分的實益有諸如種類之債不會有滅失的問題 02/04 02:07
3F→ : 像是我去直營店買一支appale pencil 02/04 02:07
4F→ : 未特定之前如果原本要給我的筆滅失了 02/04 02:07
5F→ : 蘋果只要再拿一支交給我就好 02/04 02:07
6F推 : 連這種都有問題喔?應該直接下去了common sense 的爭 02/04 12:13
7F→ : 點有需要大驚小怪? 02/04 12:13
8F→ : 我不懂特定後不就債務已給付完成了,還會有滅失給付不 02/04 12:25
9F→ : 能之情況嗎? 02/04 12:25
10F推 : 因為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已完結 02/04 14:38
11F推 : 一般種類之債原則上不會發生給付不能 經特定之後才有可 02/04 14:41
12F→ : 能給付不能 02/04 14:41
13F推 : ex:債務人將物品送達債權人家時債權人不在 物品於債務 02/04 14:45
14F→ : 人回程途中滅失 02/04 14:45
15F→ : 可是該物品雖然運送後特定了,但物品因債權人不在家, 02/04 15:03
16F→ : 此時實際上不就又變種類之債,雖然滅失,但還是可以給 02/04 15:04
17F→ : 付不是嗎? 02/04 15:04
18F推 : 所謂「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要區分赴償、往取、送交 02/04 16:14
19F→ : 之債。以送貨到府為例(赴償之債),必須讓債權人處 02/04 16:14
20F→ : 於隨時可受領的狀態,王澤鑑老師書中更表示必須「債 02/04 16:14
21F→ : 務人在清償地事實上提出給付」,這時候才算特定;所以 02/04 16:14
22F→ : 必須貨送到家中,才完成交付其物的必要行為,而不是運 02/04 16:14
23F→ : 送途中就特定。 02/04 16:14
24F→ : 回到你的問題:特定之後給付不就完成了?為何會有給付 02/04 16:34
25F→ : 不能?我覺得首要釐清的是「給付」和「清償」的意義: 02/04 16:34
26F→ : 給付可能包含給付行為、給付結果;而欲發生清償效力, 02/04 16:34
27F→ : 必須給付結果產生,不能只有給付行為(可參陳自強-契 02/04 16:35
28F→ : 約之內容與消滅) 02/04 16:35
29F推 : 我的理解是,東西已送到你家,你不在,該物就已經特定了 02/04 17:27
30F→ : ,員工就算先送返公司,他們會另外放不會混回倉庫中變成 02/04 17:27
31F→ : 種類之債,已經送到過別人家門口的東西,你是下一個顧客 02/04 17:27
32F→ : 也不會想要了吧 02/04 17:27
33F→ : 如果沒被拆過我沒差 02/04 19:37
34F→ : 照你的想法最後會變成風險都是賣方承擔 02/04 20:18
35F→ : 8幾年的司法官特考題目,甲跟乙購買某花瓶(種類物) 02/16 21:47
36F→ : 約定運送至甲家,清償期屆至,乙的受雇人屏運送至甲家 02/16 21:47
37F→ : ,甲不在,丙就把花瓶送回乙處,途中因輕過失發生車禍 02/16 21:47
38F→ : 導致花瓶滅失,甲是否有給付價金義務? 02/16 21:47
39F→ : 甲有給付價金義務,因為甲已經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02/16 21:50
40F→ : 甲有為對待給付的義務 02/16 21:50
41F→ : 乙有沒有給付另一個花瓶的義務?沒有,因債權人受領遲 02/16 21:50
42F→ : 延的狀況,債務人僅對重大過失導致給付不能負責,而原 02/16 21:50
43F→ : 本是種類物的花瓶因為提出給付而特定,特定物之債不可 02/16 21:50
44F→ : 歸責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即免除給付義務,如果花瓶沒特 02/16 21:50
45F→ : 定,因為種類之債沒有給付不能的問題,會變成乙有再給 02/16 21:50
46F→ : 付新花瓶的義務 02/16 21:50
47F→ : 甲有給付價金義務,因為甲已經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02/16 21:51
48F→ : >應該是乙已經提出給付 02/16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