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推 : 修法理由有寫:對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得準用前五條之規 01/30 22:21
2F→ : 定,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以外財產權。 01/30 22:21
3F推 : 前五條之規定,於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 01/31 09:18
4F→ : 得,準用之。 01/31 09:19
5F推 : 已登記的不動產 所有權不會被時效取得 01/31 09:29
6F→ : 但其他用益物權可以請求登記 01/31 09:29
7F推 : 而最後一個問題是這樣解釋的 已經登記的土地 土地 01/31 09:36
8F→ : 所有權人已有納稅的義務 並完納計徵地價稅...blabla 01/31 09:37
9F→ : 倘若還能被時效取的所有權 對所有權人不公平 所以 01/31 09:38
10F→ : 所以已登記的土地 就沒有時效取得的問題了 01/31 09:38
11F→ : 其他未登記的土地 以土地登記的登記客體 還有建築物 01/31 09:39
12F→ : 沒有登記的建築物 就可以請求登記所有人 01/31 09:40
13F→ : 但即使你請求登記 登記申請成功以後 房子變成你的 01/31 09:41
14F→ : 但房子 為什麼會在別人的土地上面? 01/31 09:42
15F→ : 又變成拆屋還地的訴訟...所以現在都是時效取地上XD 01/31 09:42
16F→ : 已依時效取得地上權還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01/31 13:30
17F推 : 如果地上權人欲行使地上權有妨礙 可請求除去 01/31 13:44
18F→ : 你真正想問的問題是什麼?又或是想得到什麼效果? 01/31 13:45
19F→ : 如題,為何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可以在已登記不動產時效 01/31 19:50
20F→ : 取得? 01/31 19:50
21F→ : 我買一塊空地移民國外,被人佔走建房子,立法目的? 01/31 19:52
22F推 : 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的人 02/01 10:30
23F推 : 時效取得 源自可能是日本 02/01 14:17
24F→ : 假設有一個農夫 從年輕的時候一直在父親的農地耕作 02/01 14:18
25F→ : 農地又毗鄰隔壁的農地 隔壁的所有權人沒有利用土地 02/01 14:19
26F→ : 久了 不知不覺就會越擴越大 一直以為這塊地也是自己 02/01 14:19
27F→ : 並且經營到了一個規模 成為他的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 02/01 14:20
28F→ : 四鄰也認為 他土地超大 02/01 14:21
29F→ : 被侵害的所有權人 長遠旅居國外 也對自己的土地缺乏 02/01 14:21
30F→ : 管理 02/01 14:21
31F→ : 原所有人都不關心了 那麼不妨給佔用的人 一個權利 02/01 14:22
32F→ : 促進土地的利用 也避免成長到一定規模的經營失所 02/01 14:22
33F→ : 我猜目的應該是這樣吧?不是很清楚這邊 02/01 14:23
34F推 : 除了法律特別規定以外 例如耕地就不能設定地上權了 02/01 14:25
35F→ : 但我不知道時效取得能不能突破 有待法律人解析 02/01 14:25
36F推 : 總結就是@leptoneta 你不關心自己的土地 02/01 14:30
37F推 : 學習式六法裡的修正理由說到這是判例見解的明文化 02/01 17:58
38F→ : 原本只明文限於未登記不動產 02/01 17:59
39F→ : 但是60年的判決表示,未辦所有權登記即無從辦理地上權 02/01 18:01
40F→ : 登記 02/01 18:01
41F推 : 因此自行解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不以未登記土地為限 02/01 18:03
42F→ : 至此實務見解變成"已登記"(未明文)+"未登記"(有明文) 02/01 18:06
43F→ : 最後98年修法將判例見解的明文化 02/01 18:06
44F→ : 加入"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02/01 18:07
45F→ : 學習式六法很好用喔,記得要買喔 02/01 18:08
46F→ : 謝謝各位! 02/01 19:08
47F→ : 不是請求登記成所有人,是時效取得 “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02/03 22:47
48F→ : ”,所有權是物權還有登記的公示外觀,怎麼可能隨便所 02/03 22:47
49F→ : 有權消失 02/03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