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噓 : 原來你還特地回文喔?不多說,一個是法律系教授,一個工 04/10 01:40
2F→ : 務局長,臉腫不腫? 04/10 01:40
看不懂工務局長的發言嗎?
"若"廠商有違反採購法
你怎麼不再問問工務局長那到底有沒違反?
有 那為什麼工務局還讓公園處發包 沒有 那現在有什麼問題
你要不要再看看副市長怎麼說的: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494570
"副市長彭振聲受訪表示,現行《採購法》101條規定,若是廠商犯錯違規,
需要工程會認定它違反該條款,北市府才可以限制投標資格,這是目前的現
行法令,所以不能說它造假,需查證才能知道造假是不是真的,在此之前北
市府沒有權利禁止廠商來投標,所以是依照規定辦理。"
5F噓 : 我原文說的是有人來砍你一刀,你自己加字「醫生」說可能 04/10 01:45
6F→ : 救人,誰才是移花接木?別笑死人 04/10 01:45
柯柯 "有人"砍一刀,不能是醫生砍一刀為了救氣胸的人?
笑死人
倒是人家已經說了 到底是 醫生救人還殺人 寫那麼清楚
還有人說別人說 "路人砍一刀是救人";
事實上就是有人自己要當神啊 管它事實如何 法院調查結果怎麼說
诶可以球員兼裁判啊 人民權益管它去死
※ 編輯: kaky (111.255.50.194 臺灣), 04/10/2021 14:22:23
7F噓 : 很好,你提到重點了,「工程會認定」,看到了嗎?只需工 04/10 16:12
8F→ : 程會認定即可停權,請問干法院判決什麼事?而工程會怎麼 04/10 16:12
9F→ : 認定?就是你通知廠商後,廠商無異議就可認定並刊登,廠 04/10 16:12
10F→ : 商有異議,就會由工程會依事實而非法院判決審核裁決,之 04/10 16:12
11F→ : 後就可刊登停權,如果廠商還有異議,則需打行政訴訟,打 04/10 16:13
12F→ : 贏則可撤銷,這全部都沒衝突,搞懂了嗎?你要不要看看公 04/10 16:13
13F→ : 報?哪一個是由判決決定的? 04/10 16:13
14F→ : 再來醫生一說,我講的很明顯是有人過來砍你一刀,無法理 04/10 16:18
15F→ : 解要嘛故意曲解要嘛智商有問題,你是哪一個?所以鄭捷過 04/10 16:18
16F→ : 來砍你,你會站著想「阿~法院沒說他殺人,搞不好他是醫 04/10 16:18
17F→ : 生要來救我呢!」然後乖乖被砍?正常人都知道要跑要抵抗 04/10 16:19
18F→ : ok? 04/10 16:19
過來砍一刀證明那一刀為了氣胸如何?
太好笑了你要當神
就你可以認定事實
別人/法院不能認定事實?
你說照片造假就是工程造假
難道不能工程不假 照片是假?
19F→ : 所有的裁罰都是分層的,越下層效率越高但效力越低,越上 04/10 16:40
20F→ : 層越嚴謹效率越低但效力越高,因此警察能依事實直接開你 04/10 16:40
21F→ : 罰單不用經過法院,你有異議需要層層申訴最後才由法院裁 04/10 16:40
22F→ : 決,這才是「法治社會」的運作,什麼都要法院裁決,法院 04/10 16:40
23F→ : 會累死,而社會處罰機制會停擺 04/10 16:41
法治社會
法條就跟你說 "情節重大"
你一直跳針有假照片就算
副市長跟你說 不能確定要調查以後
工務局跟你說 "若"
都沒有一個給你確定的答案: 是它就是違法....可以用101
引半天恰恰證明機關自己都不能給確切答案
你只不過是拿"自己想的"要機關照你想的去做
※ 編輯: kaky (111.255.50.194 臺灣), 04/10/2021 18:31:04
24F噓 : …又在跳針情節重大,我的天…我可以跟你說,實務上採購 04/10 18:56
25F→ : 只要違反101且認定「故意」,就可認定情節重大,更別說是 04/10 18:56
26F→ : 詐領上千萬,而我講的是工程會公佈的「標準流程」,連工 04/10 18:56
27F→ : 程會的函都給你看了,還能跳針? 04/10 18:56
32F→ : 看到了嗎?通知廠商是機關權限,只需機關成立小組自行認 04/10 19:11
33F→ : 定,廠商如無異議,連函報工程會都不用就可以刊登,廠商 04/10 19:11
34F→ : 有異議才需要工程會裁決,裁決完還有異議才需打訴訟,廠 04/10 19:11
35F→ : 商訴訟勝訴才能撤銷,拼命跳針你當你唱盤嗎?停權只需到 04/10 19:11
36F→ : 工程會不用法院判決,自己貼新聞打自己的臉,嫌臉不夠腫 04/10 19:12
37F→ : 嗎? 04/10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