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推 : 法律那麼嚴喔,那古代是都算戀童癖嗎? 01/14 11:46
2F推 : 幫高調 01/14 11:46
3F推 : 備份文喔 01/14 11:47
4F推 : 讚讚w 01/14 11:48
5F→ : 古代本來就都 01/14 11:48
6F推 : 不是這樣適用,他是徵求已發生的照片,這條是徵求的行為 01/14 11:48
7F→ : 古人12歲出嫁 01/14 11:48
8F→ : "使"兒少因而被拍照,才要一併處罰徵求的人 01/14 11:49
9F→ : 拍照的人會成罪,求照片的人要看有沒有因而使兒少被拍 01/14 11:50
10F→ : 他如果說我出錢你去拍就成罪了,而且處罰未遂沒拍也中 01/14 11:52
11F推 : 所以反而原先樓上幾個推文說你坐得道我也發前給你的人比 01/14 11:54
12F→ : 較符合條文的客觀要件,當然那幾樓是在嘲諷,主觀上可辯 01/14 11:55
13F→ : 沒有犯意,不是要原PO真的去拍 01/14 11:55
欸~不一定是已發生的阿
可能是持續有發生關係的因為他的徵求而拍照
或是新發生關係的因為他的徵求而拍照
而且這兩條罰未遂歐
14F→ : 啊你就不生在古代就別亂想 01/14 11:58
※ 編輯: floz (118.167.3.34 臺灣), 01/14/2021 12:01:21
15F推 : "有解鎖這成就的舉個手發證明照",當然可以抗辯是他發文時 01/14 12:02
16F→ : 是想徵求一張照片而不是一個勇者 01/14 12:03
新拍的照片也符合他的徵求阿
所以他的意思應該包含了已經拍的,還有之後拍的
※ 編輯: floz (118.167.3.34 臺灣), 01/14/2021 12:05:00
17F→ : 原PO都怕到刪文了,樓主已達勸世效果,可喜可賀 01/14 12:04
18F→ : (原PO有收到傳票歡迎私訊洽談委任事宜XDDDDD) 01/14 12:05
欸欸~這樣宣傳是可以的嗎XDDDD
律師推展業務,係以使他人成為律師或其事務所之委任人為目的所為之行為。
律師得以發送簡介、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刊登廣告,使用招牌,印製名片、卡片或在
網際網路上設置網站等宣傳方式推展業務。
律師推展業務,應表明律師姓名及事務所名稱。
※ 編輯: floz (118.167.3.34 臺灣), 01/14/2021 12:09:45
19F推 : 我是要釣魚檢舉這些垃圾戀童癖好嗎...... 01/14 12:10
20F→ : 笑死 自找的 01/14 12:12
21F推 : 謝謝樓主操煩,進入業務接洽之範圍自然會對當事人表名律師 01/14 12:13
22F→ : 姓名及事務所名稱喔:) 01/14 12:13
23F噓 : 除非你能證明他徵求後是為了要散布 01/14 12:15
24F→ : 從前後條文解釋,"推展業務"已有類型化範圍,推個文也不在 01/14 12:15
25F→ : "發送簡介、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刊登廣告,使用招牌, 01/14 12:16
26F→ : 設置網站等宣傳方式"之推廣業務,就別歪樓討論律師倫理了 01/14 12:17
27F→ : 另外我沒有徵求未成年性交噁圖 我要的是證明圖 01/14 12:20
28F→ : 你隨意曲解本人意思已造成本人名譽受損 01/14 12:21
歐歐歐~~~要告我嗎~~~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那我真的要先寄信給偵九隊了XDDDDDDDDDDD
29F→ : l大非也,條文的主觀要件並沒有意圖,不以取得照片後意圖 01/14 12:21
30F→ : 散佈為必要 01/14 12:22
※ 編輯: floz (118.167.3.34 臺灣), 01/14/2021 12:30:29
31F推 : 這串下來有人不夠都不行了 01/14 12:31
32F推 : 去跟檢察官解釋吧 01/14 12:40
33F噓 : 法院宣判有罪且執行徒刑的話 01/14 13:04
34F→ : 我無償挖piyan蜜汁給樓下享用 01/14 13:04
未遂可以減刑啦
我也覺得應該不會被關~
35F推 : 韓國N號房 p幣可以換台幣是嗎 01/14 13:07
36F推 : 以他法根本包山包海自由心證看來只有台灣價值能救命了 01/14 13:11
※ 編輯: floz (118.167.3.34 臺灣), 01/14/2021 13:18:56
37F→ : 拿判決書出來也算是證明啊 01/14 13:31
38F推 : 這個好心提醒還被嗆耶w 01/14 14:30
39F推 : 幹嘛這樣啦,看也知道是在嘴 01/14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