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公告] 板務建議討論區與閒聊
看板historia歷史板作者killeryuan (龍鳥)推文1501則 (166推 35噓 1300→)此篇文可提供板友板務建議、詢問板務相關、閒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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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 : 可以再選一個新的版主嗎?02/21 23:47 #3推 : 希望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02/23 13:56 #4推 : 之前比較少在版務相關文章或推文看到原PO 加油02/23 22:00 #5推 : 禁止政治文根本不可能做得到02/24 03:41 #6→ : 板主需要加油?自以為是什麼咖?我要人生攻擊囉!02/24 19:45 #7 媽呀!有人注音都不會,還想幫監督板主說加油呢!02/24 19:46 #8 好怕啊!又要開分身檢舉我了嗎?02/24 19:47 #9→ : 加油算是鼓勵吧 有需要這麼大反應嗎02/25 02:53 #10推 : 希望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102/25 21:39 #11 不可能做到禁止政治文跟「八卦政黑文風」亂竄是兩回事02/25 21:40 #12 尤其是解除以來僅少數人願意以「文獻、資料、數據的歷02/25 21:40 #13 史角度」討論,多數違規處分都是因「八卦政黑文風」亂02/25 21:41 #14 竄違反現行板規第6、7條,而判定標準模糊更有處分上的02/25 21:41 #15 爭議,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能明確標準減少爭議02/25 21:41 #16→ : 基本上我認為政治文難以定義 最後變成心證可能很大02/26 22:29 #17 我個人遇過兩個例子 1.中國飛彈對準台灣是事實非政治02/26 22:30 #18 2.牟田口廉也是政治人物02/26 22:30 #19推 : 我覺得需要針對政治爭吵、發政治引戰文的部分訂定罰則02/26 22:55 #20 政治引戰文通常有幾種特徵:缺乏可靠來源佐證自己的論02/26 22:58 #21 點、使用情緒性的字眼企圖引起爭吵、有可靠的資料來源02/26 22:58 #22 卻以誤導性的推論混淆視聽02/26 22:58 #23→ : 「有可靠的資料來源卻以誤導性的推論」這點還可以用不02/26 23:06 #24 同史觀來解釋,其餘幾點根本無法解釋...02/26 23:09 #25→ : 人生跟人身不會分,只會開分身的喊加油= =?02/27 00:27 #26→ : 所以打錯字的人在版上沒有鼓勵版主的權利?02/27 01:03 #27 不要把私人恩怨到處灑 說真的很不好看02/27 01:04 #28→ : 我違反哪一條版規了嗎?太上皇02/27 05:48 #29→ : 那j兄也沒違反什麼版規呀 /攤手02/27 11:04 #30→ : 1,板主覺得他是加油打氣,不是揶揄嘲諷嗎?02/27 22:38 #31 如果板主認同他「只是」加油打氣,私人恩怨說才成立02/27 22:40 #32 2,他能說板主,為何我不能說他?你也說我不是嗎?02/27 22:41 #33 怎麼你們州官放火可以,我們百姓點燈不行啊02/27 22:41 #34 3,承認自己是太上皇了吧,以前還不承認,嘖嘖。02/27 22:43 #35→ : 只是覺得兩邊氣度差很多 沒必要搞成這樣很難看而已02/27 23:05 #36 至於誰難看... 各自心裡有數就是了 好言相勸 聽不聽隨意02/27 23:06 #37推 : 小弟今年228才開始意識到為什每年都在吵架,於是上youtu03/19 16:22 #38 b看了一些影片,例如台灣bar的介紹,看完以後我跟老婆討03/19 16:22 #39 論越來越起勁,但一直在一個點上無法理解,想說來這裡問03/19 16:22 #40 看看專業的前輩,問題就是,現在的國民黨不是當初從中國03/19 16:22 #41 戰敗逃亡來台灣嗎?我爺爺那代喊著反攻大陸!現在的國民03/19 16:22 #42 黨官員怎麼都好像很希望統一呢?這不就是違反當初的意識03/19 16:23 #43 嗎?另外再問~~為什麼孫中山是國父?他應該沒有來過台灣03/19 16:23 #45→ : 孫中山來過台灣03/31 15:44 #46推 : 突然很好奇幻想文算不算違反板規,無關板旨04/08 11:46 #47 像是某個一直提大明2.0的例子04/08 11:47 #48推 : 孫文才不是中華民國國父 中華民國不需要國父 也不需要04/08 21:59 #49 強冠誰或硬拱誰為國父04/08 21:59 #50推 : 金門王在各個板都一堆水桶紀錄,如果連這樣的id都無法04/09 02:36 #51 處理,已經不是自由而是放任了…04/09 02:36 #52推 : 再不處理真的是廢文洗版了,雖然知道這種人就是要關04/09 10:26 #53 注,想紅。但真的不該再放任下去了04/09 10:26 #54推 : 檢舉一下試看看,希望板主快點處理04/11 18:53 #55 不知道最近板主是不是很忙沒時間處理04/11 18:55 #56→ : 金門王每天一兩篇要說洗版比較牽強吧04/11 22:11 #57推 : 洗不洗版還好,問題是廢文連發…04/12 10:29 #58推 : 我覺得空想歷史既然有專板,發在這邊真的不適合04/12 12:39 #59 而且他有時候不像是討論歷史,只是在宣揚中共很強04/12 12:39 #60 這也是偏離板旨的其中一個點04/12 12:39 #61推 : 他去年七月好像也被架空板桶半年了,基於愛護友板原則04/12 13:45 #62 ,我是覺得他去發廢文也沒關係的板比較好04/12 13:45 #63→ : 樓上所提金門王被他版桶半年是因為政治文,恰好是歷史04/12 19:15 #65→ : 重新禁止政治文就行了04/14 03:19 #66推 : 根本不可能有禁政治文這種事04/14 04:09 #67 討論明朝黨爭算不算政治?討論國共內戰算不算政治?04/14 04:10 #68 討論李登輝時代主流和非主流鬥爭算不算政治?04/14 04:10 #69 政治文這種東西很難認定04/14 04:11 #70推 : 問政治文對版風是正面還是負面影響就好,如果是負面影04/14 09:14 #71 響,再難都值得試試看啊04/14 09:14 #72推 : 政治文是不能管還是不想管?04/14 10:01 #73推 : 來亂的喔,一般說政治文都是跟當代政治有關的吧,誰04/14 13:09 #74 跟你說政治史了?偷換概念04/14 13:09 #75推 : 我們可以從kuo前板主在任時的情況04/14 16:24 #76 看出不管制政治文對板風的影響04/14 16:24 #77推 : 重點在於政治文怎麼定義?04/14 22:40 #78推 : 我個人的想法是放在有關引戰板規的子項目04/15 00:23 #79 禁政治文的主要目的還是在於預防無意義的政治爭吵04/15 00:23 #80推 : 你還是沒回應政治文的定義阿04/15 21:41 #81→ : 只有你會搞不清楚明朝黨爭跟當代政治哪個算政治文04/15 22:14 #82推 : 那多久以前的就不算政治文?04/15 22:26 #83推 : 就像傷害致死跟故意殺人、有時候不好認定,難不成就兩04/16 00:02 #84 個都不分?標準可以寬,可是沒必要因此就放棄認定。04/16 00:02 #85 有心的人,絲路都可以偷渡到一帶一路。拿兩個比較當然04/16 00:05 #86 是有趣的嘗試,問題是如果目的就是攻擊現代政治,帶著04/16 00:05 #87 有色眼光看歷史,往往就帶來片面與偏見。04/16 00:05 #88推 : kuo就擺明不想管才會因為怠職下台04/16 00:16 #89 當初kuo在任時修的板規不是沒有政治文的部分04/16 00:31 #90 現在還來問政治文的範圍怎麼訂是在開玩笑嗎?04/16 00:31 #91推 : 是阿 所以我說他來亂的。當代確實是個需要界定的範圍04/16 08:45 #92 但起碼有解嚴、遷台等可以討論的界線04/16 08:46 #94 治文用無關板旨處分,是禁政治文的另類恢復嗎?04/17 19:58 #95推 : 這些文章太多著墨在對現今各國執政者的期待,與歷史關係04/17 20:24 #96 太淺,「習禁評未來會幹嘛」這議題太不歷史了04/17 20:25 #97推 : 歷史是已經發生過的事不是未來還沒發生的事04/19 09:06 #98→ : 是否把劣文數量作為在板上發文的條件之一?05/02 01:18 #99推 : 建議提高發文門檻至無劣文,避免惡名昭彰的人亂版05/04 08:23 #100推 : 我記得現行門檻是退文2篇以下05/05 01:47 #101→ : 半年可以消一篇劣文,普通的使用者正常根本不會有劣05/05 08:48 #102 文在,弄到可以劣1消不掉就該反省了,劣2就是有問題05/05 08:48 #103 某人那種發文態度跟頻率已經跟亂版沒兩樣了05/05 08:49 #104推 : 反對樓上,以前MRZ和議長是怎麼處理的呢?05/05 22:49 #105 亂劣文刪文水桶,當劣到一定數量後(三篇以上),該帳號05/05 22:49 #106 就不能上群組組務版申訴,就連申訴的權利都沒有05/05 22:50 #107 而且一個版要劣到三篇文章真的不難太難05/05 22:51 #109 以前中近版創版版主刀帥就被這樣搞過05/05 22:51 #110 以前樂生版一票版友就被這樣搞過05/05 22:52 #111 這是PTT的漏洞之一05/05 22:52 #112 再者是某版友在他版發生的事歷史版能管?05/05 22:53 #113 隔空水桶是嗎?這種做法是有問題的05/05 22:54 #114 而限制劣文數就等同另類的隔空水桶05/05 22:54 #115 這做法依然很有爭議05/05 22:55 #116→ : 其實現在超過一定天數的文章就不能劣退了05/06 22:15 #117 而且組務板應該不能限制發文資格吧?這就很奇怪了05/06 22:16 #118→ : 前K版的理由實在太糟糕 總不能因為被車撞過就不走路出門05/08 21:06 #119 而且邏輯也不對 這是要版主考慮用劣文限制發文 而不是要版05/08 21:07 #120 主設文章劣文 也就是說沒有妳擔心的問題05/08 21:07 #121 既然不要版主丟劣文 就沒有以前MRZ和議長的玩法問題05/08 21:08 #122 另外還是那句話 總不能因為被車撞過就不走路出門05/08 21:09 #123 只要是加強版面控制 正面就是版面安定 缺點就是版友部分05/08 21:10 #124 權利被剝奪 這是一體兩面 沒有沒副作用的05/08 21:11 #125推 : 最近發現某2個轉文的為了規避板規,轉文後編輯把轉載06/01 11:07 #126 自他們信箱的字樣刪除,對他們來說直接轉文很困難嗎?06/01 11:07 #127 那幾篇文沒有人吵起來有點懶得檢舉06/01 11:08 #128 滿懶得看那2個的文06/01 11:10 #129 有點好奇左膠這個詞有踩到板規嗎?06/01 14:59 #130推 : 說到轉錄,我也想提關於外站新聞文章禁止由看板轉錄,06/01 15:27 #131 這項可以討論是否廢止?一開始我是想轉錄文章需要授權06/01 15:27 #132 ,但現在想,若初始轉文者取得授權轉錄至本站,站內轉06/01 15:28 #133 錄文由站規規定應該就可以了。智財局法規也是規定除非06/01 15:28 #134 聲明禁止轉錄,否則合理使用還是可以允許的。06/01 15:28 #135→ : 我想這條板規的原意應該是提供原始出處 免得轉來轉去06/01 22:34 #136 最後不知道這到底原本是誰說的06/01 22:35 #137 違規轉文警告是否過重 倒是可以討論06/01 22:36 #138→ : 能否刪除他人推文07/13 19:01 #139推 : 轉文能不能設限制?篇數或一定要有個人意見之類的08/02 15:31 #140→ : 我想問有些人回應完文章短時間內自刪在板規上容不容許09/01 00:07 #141 ,某位板友的回文品質我覺得還行,但發生我提的情況,09/01 00:07 #142 讓想要參與討論的板友無法討論,我覺得不是好現象09/01 00:07 #143→ : 轉文部分建議採八卦版第一章:第一條:註:"未經原發文09/22 19:26 #144 者同意轉錄文章板主可給予刪除,此檢舉須由原發文者自09/22 19:26 #145 行檢舉,,目前不接受他人代為檢舉。"09/22 19:27 #146 一來避免有心人士為了打壓言論去搔擾原作者,二來也能09/22 19:28 #147 減輕板主的舉證責任,避免造成預設特定板友轉文違規而09/22 19:30 #148 先以板規相繩,違反民主法治國家罪刑法定原則及正當程09/22 19:31 #150推 : 那不是騷擾吧?自己文章被轉錄 原作本來就有權利知道09/22 20:19 #151 把舉證同意的責任交給轉錄者即可 不用二度麻煩原作09/22 20:21 #152 規定轉錄者一定要在文中貼上原作同意的證據就解決了09/22 20:23 #153 原作幾點幾分的推文同意轉錄 或是站內信截圖09/22 20:28 #154 秀出來就沒有爭議了 板主也省事09/22 20:28 #155噓 : 權利是個人的,原作者沒意見,其他人狗拿耗子吃飽撐著09/22 21:39 #156 還是想藉由這規定禁止少數意識形態進入同溫層?為何要09/22 21:40 #157 創造跟PTT其他版不一樣的規定限制言論自由?09/22 21:40 #158推 : 要問過原作才知道他有沒有意見啊09/22 21:41 #159 反正你轉錄一定要先經過原作同意啊 他同意的回應09/22 21:42 #160 你拿來跟轉錄文一起貼上來 誰也無法告你09/22 21:43 #161 板主也好判斷 根本一舉數得09/22 21:43 #162 在PTT被檢驗總比真的觸犯著作權法省事多了09/22 21:45 #163噓 : 沒寫過論文吧,引用他人作品需詳細註明出處,但不用寄09/22 21:45 #164 信給騷擾被引用者有關引用情事。多讀點著作權的書吧...09/22 21:47 #165 有本是去考個研所繼續深造,這些事自然通曉09/22 21:49 #167 智財局的說明看一下 不是只要有出處就沒問題了09/22 22:01 #168 正確的概念應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09/22 22:03 #169 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09/22 22:03 #170 如果只要有出處就合法 著作權人的權力根本無從主張09/22 22:05 #171噓 : 在學術板進行學理討論當然是合理使用,麻煩看詳細一點09/22 22:06 #172 另外民主國家無罪推定還有不自證己罪原則也可以去瞭解09/22 22:07 #173→ : 發表於網路的學術論述或論文不在著作權法61條合理使09/22 22:14 #177 原則上作者已註明不能轉錄就不能轉,但未註明者....09/22 22:26 #178 漫畫小說論文未經註明還是不能轉,但本版很少這種...09/22 22:27 #179→ : 本版是歷史板 討論的很少是時事09/22 22:33 #180 政治、經濟或社會的議題 如果歷史點太低也是會被刪09/22 22:34 #181 符合61條的範圍的文章更適合用新聞發出來 不用轉錄09/22 22:35 #184 寫論文是要換自己的表達方式寫才不違法09/22 22:47 #185 論文載明出處卻整段照抄還是會被告的09/22 22:50 #187 而且61條保護的是新聞的事實陳述 不包括評論和史觀09/22 22:58 #188推 : 還是會被告的是指引用他人的"學術文章",比如學校的論09/24 06:45 #189 文,八卦或歷史版的閒聊評論當然不算,自己引的文章看09/24 06:46 #190 清楚好嗎。另外合理使用方式又不只有新聞的事實陳述,09/24 06:47 #191 台灣又不是記者治國。09/24 06:48 #192 回到板規討論,若文章無註明禁止轉錄,且非漫畫、小說09/24 06:49 #193 、學術論文(注意是學術論文喔),板主跟板友就毋須介09/24 06:51 #194 入。對言論過多限制。目前為止,除了看到同溫層的人想09/24 06:53 #195 禁止不同意識形態文章進入史板,作用不大。為了史板多09/24 06:55 #196 原包容,尊重不同思想,板規應予修正。09/24 06:56 #197推 : 看清楚61條好嗎 注意是"時事'議題才是合理使用09/24 07:42 #198 轉到歷史板的文章一堆都不是當代議題09/24 07:43 #199 一堆當事人都死上千百年了09/24 07:45 #200 智財局臉書影片的例子很清楚09/24 07:52 #201 即使是網路上隨手寫的非論文文章 即使沒註明禁轉09/24 07:56 #202 仍然不能任他人合理使用09/24 07:56 #203 隨手寫的歷史分析評論仍是原作的創作心血09/24 08:33 #204 而且轉錄幾乎是完全照抄 不屬於'少部份引用'09/24 08:57 #205→ : 你的影片是食記,多少有些廣告營利性質,且是當事人要09/30 17:21 #206 求刪除,不是被告,更不是路過第三人檢舉。09/30 17:22 #207 基本上要先區分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再討論有何權09/30 17:23 #208 利侵害。在同一BBS上將非營利的文章做評論等非營利使用09/30 17:24 #209 跟你的影片是否相同?09/30 17:25 #210 都已經是民主法治時代,動不動以罰則相繩不究其理,相09/30 17:26 #211 當反智也過度老舊專制。09/30 17:27 #213 層,拒絕多元意見進入學術討論,大家有目共睹。不管動09/30 17:28 #214 機為何,都不應肆意打壓其他意識形態史觀進入歷史板09/30 17:29 #215推 : 你要學術討論就拿出高品質的文章,而不是轉引戰文射後10/01 01:43 #216 不理然後拿言論自由來當擋箭牌10/01 01:44 #217 你把反駁具有誤導性的文章或是言論的人貼上同溫層標籤10/01 01:48 #218 的行為我覺得不可取10/01 01:48 #219 照你口中言論自由的標準來做,恐怕會讓八卦板那些仇恨10/01 01:50 #220 言論、無意義的政治爭吵跑來這個板10/01 01:50 #222推 : 你又確定人家發表在bbs的文章日後不會發表在刊物賺10/02 14:06 #224 第三人仍然可以詢問原作者是否同意轉載 或向板主10/02 14:18 #225 檢舉 板主再詢問原作者10/02 14:18 #226 不要以為原作沒發現你就可以不尊重原作10/02 14:20 #227 不是只有原作才能檢舉10/02 14:22 #228 原作擁有的是是否提告的決定權10/02 14:23 #229 盜版嚴重的反而是獨裁國家如中俄 民主法治國重視個10/03 20:48 #230 人財產的保護 享有言論自由同時不能侵害原作的權益10/03 20:49 #231→ : [新聞] 戒嚴前兆?香港頒布「禁蒙面法」。蒙面,甚至拿10/10 19:30 #232 國旗等無言語的肢體動作都可當作是意見表達。但專制國10/10 19:31 #233 家常以此等技術性手段禁止人民表意自由。(有興趣可以10/10 19:31 #234 查詢象徵性言論)表面理由都很堂皇,保護他人公共利益,10/10 19:32 #236 istory)同樣史明的文章,別版就有不同的史觀評斷。為何10/10 19:33 #237 歷史板會不能容忍其他史觀,要創設同溫層?轉來的文章10/10 19:34 #238 如果能符合板規版旨,不應再以曖昧不明的主觀標準做過10/10 19:34 #240 還有,以腦補而非具體事證證明營利或是干預他人權益與10/10 19:36 #241 否,那比較向對岸的文革批鬥,跟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當程10/10 19:37 #242 序天差地別....10/10 19:37 #243推 : 樓上不要隨便腦補什麼同溫層或是一言堂來貼人標籤10/10 21:19 #244 換句話說就是紮稻草人來打10/10 21:19 #245 你的文會被反駁是因為文章內容品質不夠好,你可以自己10/10 21:20 #246 寫一篇立論完整、有可靠引用資料的文來推銷你的論點10/10 21:21 #247 轉文過來射後不理,完全沒參與討論,這討論方式不太好10/10 21:24 #249 對比一下就知道是否有人想搞一言堂,大家都有眼在看..10/11 09:40 #250 香港:遊行還蒙面?這方式不太好。中國:會被反駁因為10/11 09:41 #251 那是ROC國旗,你可以拿其他國旗。10/11 09:41 #252推 : 明明是你的心得立論有問題被反駁,可以解釋自己的主張10/11 12:44 #253 卻怪別人搞一言堂,就像你的簽名檔裡面提到倒數第二層10/11 12:44 #254 的偏見:用口氣、態度質疑對方能耐10/11 12:44 #255 你才是那個不能包容其他人意見的人10/11 12:44 #257→ : 你要反駁是個人意見形成自由,但不應利用板規限制其他10/11 13:10 #258 意識形態進入。故回到原點,建議板規限制應予放寬。10/11 13:11 #259推 : 你可以在推文中徵求作者同意再“直接”轉到看板,或是10/11 14:16 #260 以站內信徵求同意之後附在文章後面(公開站內信當然也10/11 14:16 #261 要徵求同意)總之舉證受到同意再轉文的責任在你身上10/11 14:16 #262→ : 不然你會去信騷擾擾原作者,成立檢舉又撤銷,給板主和10/11 14:37 #263 和他人帶來困擾??10/11 14:38 #264 非漫畫、小說等營利用或是學術論文,他人不應如此多毛10/11 14:40 #265 退步言之,私法糾紛中,主動造只有權利人才能成為當事10/11 14:44 #266 人,非權利人包括板主或是版友第三人都無法成為主動造10/11 14:44 #267 當事人,這點法律常識請先查清楚。10/11 14:44 #268 另外,民主法治國家不自證己罪跟無罪推定原則也請多閱10/11 14:45 #269 讀,真正瞭解後你的舉證認定會有改變。10/11 14:45 #270推 : 又不是只有針對你,這話我也想對cjol說10/11 16:16 #271 你還是在顧左右而言他,跟你提板規你跟我講法律10/11 16:18 #272→ : 不過是一句水球或推文就可以問的事 再複製貼上就OK10/11 17:27 #273 說白了就是你懶惰別牽拖好嗎10/11 17:27 #274 著作權法寫得很清楚了 非營利依然受到保護 別跳針10/11 17:28 #276 非漫畫、小說等"時事"文章才能任意轉載 別選擇性無10/11 17:35 #277 視"時事"這兩字好嗎 時事時事時事時事時事時事10/11 17:37 #278→ : 某V也不喜歡被針對吧,感同身受,何必多餘限制他人?10/11 17:37 #279 上面也跟某V講了,連成為私法糾紛中主動造都不成,多餘10/11 17:39 #280→ : 八卦版文章多是時事所以沒這問題 但依法評論不能轉10/11 17:39 #281 本版文章很多當事人都死上千百年了10/11 17:39 #282→ : 人士非權利就別介入,研究清楚再來。不要蒙面也很簡單10/11 17:40 #283 所以香港很懶惰?還不是既得利益想壓制言論,想被管就10/11 17:41 #284→ : 非當事人可以檢舉 要不要告由當事人決定 這不是問題10/11 17:42 #285→ : 移民中國還香港。10/11 17:42 #286→ : 如果告訴乃論只有當事人能告 公然污辱也不用水桶了10/11 17:43 #287 告發誰都可以 提不提告由當事人決定10/11 17:43 #288 說白了你只是想利用當事人不知情想混水摸魚罷了10/11 17:45 #290 看起來比較是是有人想搞一言堂。10/11 17:50 #292 其實沒特別說明歷史的的文章,是你硬要腦補。上面有提10/11 17:51 #293 到腦補入罪比較像文革批鬥,而非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當程10/11 17:52 #294 序與具體舉證....10/11 17:52 #295→ : 歷史沒特別提 所以歷史文章未經同意禁轉啊10/11 17:53 #296→ : 另外戒嚴時代跟極權統治都是大家檢舉來檢舉去,現在台10/11 17:53 #297→ : 只有經濟社會政治"時事問題"可以轉 其他禁止10/11 17:54 #298→ : 灣已經民主化。給少數價值觀進入歷史板促進學術多元,10/11 17:54 #299→ : 法條寫得很清楚 別選擇性裝瞎 別顧左右而言他10/11 17:54 #300→ : 非一味以板規打壓。10/11 17:55 #301→ : 台灣已民主化 所以有人不尊重他人創作心血應該檢舉10/11 17:55 #302 不能讓創作者矇在鼓裡 失去創作者應有的權益10/11 17:56 #303 告訴乃論罪仍然可以檢舉 執法者再知會當事人即可10/11 17:57 #304 當事人再決定要不要告 這不是問題10/11 17:58 #305 獨裁國家如中國最愛侵害著作權 希望你的概念別跟他10/11 17:59 #307 戒嚴時期台灣是海盜王國 台灣已民主化 請跟上時代10/11 18:02 #308→ : 1.你未具體舉證權利干預而僅為腦補,只有語氣不清的網10/11 18:05 #309→ : 是實際法條喔10/11 18:05 #310→ : 路文章,好歹有實務判決大家也會信服。另請參見無罪推10/11 18:05 #312 多去瞭解民主法治真正內涵。10/11 18:07 #313 2.現在想打壓限制他人言論的是你,這思想比較偏向現在10/11 18:07 #314 鄰國,而非民主法治的台灣。10/11 18:07 #315→ : 言論自由不能建立在侵害別人上 多去了解民主法治10/11 18:08 #316 現在想侵害智財的是你 思想跟鄰國類似非民主台灣10/11 18:10 #317 戒嚴時代的台灣也是盜版王國 被美國制裁過10/11 18:10 #318 別人覺得你有罪依法可檢舉你 跟無罪推定是兩回事10/11 18:11 #319 你真的很愛把完全兩回事的東西拿來混淆視聽10/11 18:12 #320 你被檢舉時 版主會預設你無罪 但不能阻止別人檢舉你10/11 18:16 #321 如果你真的違規 版主還是要罰10/11 18:16 #322 沒有同意轉載的證據 版主當然去問原作 那是原作權益10/11 18:41 #323 一句推文水球再複製貼上就完成的事 騷擾不是理由10/11 18:43 #325 家的真正內涵,對構成要件需嚴格解釋。恣意擴張解釋法11/07 05:54 #326 規或腦補,倒比較接近威權時代或是文革搞批鬥。11/07 05:55 #327 另外FB一堆全文轉錄不去管,來這邊卻禁止一樣的事,當11/07 05:55 #328 然會引起打壓言論的懷疑。11/07 05:56 #329噓 : 不要以為你不舉證 你就沒事了11/07 10:40 #330 你不舉證 版主也可以詢問原作是否同意11/07 10:41 #331 調查仍然能進行 並不衝突11/07 10:42 #332 若原作不同意 你就是違法11/07 10:42 #333 所以你不舉證等於放棄為自己辯護 等著被罰而已11/07 10:43 #334 罪刑法定只能保護你到調查結束而已11/07 10:44 #335 臉書未經同意轉到ptt 仍然違反本板板規11/07 10:45 #336 覺得板主沒在管就去跟小組長反應11/07 11:39 #337 別人超速沒被抓不代表超速合法11/07 12:25 #338→ : 說穿了就是你想搞一言堂阻止多元史觀進入,別牽拖好嗎11/08 22:14 #339 看看中國香港現在還在打壓人民言論自由,令人痛心11/08 22:15 #340 基於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其他正當目的輔以第65條利用11/08 22:15 #341 之目的、性質與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11/08 22:15 #342 響等標準判斷,在學術版引用歷史文章討論根本不構成侵11/08 22:15 #343 害。別學紅衛兵腦補法條。11/08 22:16 #344 無法條規定就無處罰,罪刑法定原則下也不能肆意類推比11/08 22:16 #345 附或腦補擴張處罰規定,找不到法院判決也應該多去瞭解11/08 22:16 #346 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別把這裡當中國。11/08 22:16 #347 回到版規,建議轉錄文章需由原作者檢舉,避免有心人士11/08 22:16 #348 把版主當工具,藉此阻止不同價值觀進入學術版。11/08 22:17 #349噓 : 52和65條適用的是"節錄" 轉錄幾乎是原文百分百照抄11/09 08:01 #350 不合65條基準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之比例11/09 08:03 #351 你寫過論文會不知道學術文章百分百照抄別人違法??11/09 08:04 #352 說穿了你就是想趁原作不注意侵害原作心血 令人痛心11/09 08:06 #353 你有沒有違反板規11的調查不難 板主問原作就知道了11/09 08:10 #354 原作不同意轉載 你還是要接受制裁 罪刑法定救不了你11/09 08:11 #355 罪刑法定只到調查結束 該來的處罰還是會到 時間問題11/09 08:13 #356 建議不限制檢舉資格 檢舉後由板主詢問原作是否同意11/09 08:15 #357 轉載 以防有人趁原作不知情無法檢舉來侵害著作權11/09 08:18 #358 如果有尊重原作著作權 你要轉怎樣的史觀文章都可11/09 08:22 #359→ : 專制國家的人才整天在那刑刑刑罰罰罰。香港:不要違法11/10 18:18 #360 就不用送中啦。港警:不要蒙面還是可以遊行啊。11/10 18:19 #361 他人研究成果拿來發表論文獲取學位或學術地位,與將閒11/10 18:19 #362 聊或歷史文章完全保留他人名義下轉貼歷史板做合理使用11/10 18:19 #363 根本是兩回事,利用性質與目的甚至利用結果天差地遠,11/10 18:20 #364 有點程度的人都能判斷,你只是為反對而反對。11/10 18:20 #365 還有,罪刑法定保護的是全體國民,包括你。11/10 18:20 #366 拿得出法院判決大家服氣,不想再回應紅衛兵式的腦補法11/10 18:20 #368 建議板規學習其他熱門版之板主及小組長,限定只能由原11/10 18:21 #369 文作者檢舉,這樣板主就不至成為某些人利用來打壓言論11/10 18:21 #370 或意識形態的工具。11/10 18:21 #371→ : 轉錄文章是把原文一字不動拿來己用 利用的內容在整11/10 18:56 #372 個著作之比例=100% 完全沒對原文做任何改製11/10 18:58 #373 絕對超過65條的判斷基準三的可利用的合理範圍11/10 18:59 #374 就跟引用別人文章一樣只能引用少部分而不是全都轉錄11/10 19:00 #375 而且還要跟寫論文一樣"換句話說" 增加自己原創部分11/10 19:01 #376 你把別人文章全部轉過來 完全沒改動 那叫抄襲11/10 19:03 #377 合理使用有它的合理範圍 不能為了私利茲意腦補擴充11/10 19:09 #378 建議由板主私訊問原作是否同意轉載即可 省力而且原11/10 19:12 #379 作一回答就真相大白 若轉文者沒取得同意 原作還會感11/10 19:13 #380 謝板主抓到有人想趁原作不注意偷雞摸狗侵害著作權11/10 19:14 #381推 : 讓我為Reewalker的行為做個總結:想要引戰沒辦法寫文11/13 23:07 #382 而是轉別人的文章,不想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拿言論自由11/13 23:07 #383 或是不能限制其他意識形態之類的來當擋箭牌,面對質問11/13 23:08 #384 卻拿其他事顧左右而言他11/13 23:08 #385→ : 他也知道無形的學術地位是營利 轉別人文章獲得更高11/14 21:32 #386 的網路聲量和名聲也是得到好處啊11/14 21:33 #387 如果上PTT熱門甚至引起記者來抄會牽扯更多利益11/14 21:34 #388 如果讓原文的點閱數或推文數下滑就是傷害原作利益11/14 21:36 #389 如果原作想把文章放到收費平台營利 轉文就構成傷害11/14 21:40 #390 網路聲量或網路名人地位被轉文仔拿走 誰還想寫優文?11/14 21:42 #391 大學生去影印原文書都知道不能印超過原文內容一半11/14 21:47 #392 65條第三款在實務上 如果你引用的是原文的精華部份11/14 21:49 #393 即使你引用的比例沒超過原文一半也是違法11/14 21:49 #394噓 : 太陽花時王炳忠也是信誓旦旦說人家有罪,結果法院判決12/01 20:10 #395 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解釋法條要看保護法益好嗎.....12/01 20:10 #396 楊威利:何謂民主主義呢?複數的政黨、複數的報紙、複12/01 20:10 #397 數的宗教、複數的價值觀。12/01 20:11 #398 威權時代的既得利益者不也認為那些民主鬥士只是想來引12/01 20:11 #400→ : 引用法條也要看看立法者的本意12/02 01:12 #401 合理使用原本是要"有限度"的情況下"部分"開放引用12/02 01:16 #402 但是數年來總是有像樓上的人無限上綱越線利用原著12/02 01:18 #403 被創作者抗議合理使用已成惡法 逼政府暫緩實施過12/02 01:21 #404 憲法第23條有說: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12/02 01:32 #405 去好好了解"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OK?12/02 01:33 #406 引用原著是要以"有限度"和"不傷害原作權益"為前提12/02 01:34 #407 為了你的言論自由 你就可以殺人放火啊? 神邏輯12/02 01:36 #408 如何使用原文是"原作的"自由 不是你的自由12/02 08:04 #409 原文是"原作的"言論 不是你的12/02 08:05 #410→ : 只會扯法條加上顧左右而言他12/04 11:39 #411 這種說話方式跟韓國瑜沒什麼兩樣12/04 11:39 #412 自己要用不合板規的方式轉文12/04 11:41 #413 被檢舉之後才說我們卡你的言論自由12/04 11:42 #414→ : 原文又不是你寫的還喊"你的言論自由" 臉皮真厚12/04 21:22 #415 原文要在哪裡發表是原作者的言論自由 不是轉文仔的12/04 21:23 #416 想利用原文就要取得作者同意 一句話就能問又不麻煩12/04 21:25 #417 你就像在網上PO盜版電影被警察下架後高喊文字獄的人12/04 21:26 #418 高喊"我沒有營利!我有註明導演!警察侵害言論自由!"12/04 21:30 #419 警察不會同情你 只會想笑而已啦12/04 21:31 #421 本板是否有人打壓特定意識形態,大家有眼看12/07 20:22 #422 打壓他人的一方意識型態還比較接近韓國瑜...12/07 20:23 #423 罪刑法定原則下,構成要件本來就要嚴格解釋,需要明確12/07 20:23 #424 的條文(輔以法院的判決)12/07 20:24 #425 轉錄歷史閒聊文章在保護法益的角度時事文章雷同,對著12/07 20:24 #426 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上可謂正常目的使用。想反駁請拿12/07 20:24 #428 法院都認定無罪,王炳忠還在那亂喊,不是很可笑??12/07 20:25 #429→ : 本版的文章大都不是時事 一堆當事人死上百年了12/08 00:07 #430 所以依據著作權法61條 非時事文章需作者同意轉錄12/08 00:09 #431 而且61條開放轉載的只有客觀事實的報導12/08 00:11 #432 時事文章中 作者用心力做出的分析與評論依然受保護12/08 00:12 #433 本版對於歷史事實很多都參雜作者觀點與分析12/08 00:13 #434 大多數文章內容都非單純閒聊 而是作者花心力收集史12/08 00:14 #435 料並研究的成果 未經同意轉載是違法且對原創不尊重12/08 00:17 #436 不管什麼目的 如何運用原文由作者決定而非轉錄仔12/08 00:20 #437 判斷轉文是否違法不難 作者不同意轉文即為非法12/08 00:22 #438 問作者就知真相 判定程序並不複雜反而簡單明確12/08 00:30 #439噓 : 亂腦補一通,法條不是這麼解釋的!根本就實務判決,恕12/08 08:56 #440 一看就知道找不到實務判決。法律的基本原則多去讀一讀12/08 08:58 #441 恕懶得回應王炳忠式的腦補。12/08 08:58 #442→ : 太陽花的例子屬於集會自由的判定 跟著作權無關12/08 15:05 #443 一看就知道你又再XX比雞腿 連例子都不會找XD12/08 15:07 #444 著作權的實務判決爭議多半在引用比例是否過多12/08 15:11 #445 但是轉錄是把原文一字不漏複製過來 引用比例=100%12/08 15:13 #446 所以根本沒有爭議 引用比例過多 完全無法辯護12/08 15:14 #447 大學生以學習為目的影印原文書都知道印全本會被關12/08 15:16 #448 Ytuber作影片都懂得剪輯精華並改製 以防被片商告12/08 15:18 #449 轉錄沒有更動原文一個字 引用比例百分百超過限制12/08 15:23 #450 沒取得作者同意絕對是違規的12/08 15:23 #451推 : 我可沒檢舉過你直接引用新聞連結到文章,別扯意識形態12/08 18:46 #452 打錯字,是“直接引用新聞連結的文章”12/08 18:49 #453→ : 你09/22 22:26和22:27的推文顯示你明明知道如果作者12/08 18:59 #454 說不准轉 不管什麼性質或目的的文章都不能轉錄12/08 19:00 #455 你明明有看到法條有說作者意願比文章性質和目的重要12/08 19:00 #456 搞清楚 即使你目的是幫作者宣傳 未經同意仍然違規12/08 19:02 #457 作者可以選擇自己轉 不讓轉錄獲得的利益讓給別人12/08 19:04 #458 讓誰宣傳也是作者自由 通常作者選宣傳商會考慮宣傳12/08 19:06 #459 者的名聲和手法 如果宣傳者手法拙烈會反傷作者自己12/08 19:07 #460 如果你未經同意轉文反讓作者被噓被酸 你就害到作者12/08 19:10 #461 人家本來不用受這種罪(雖然噓和酸是言論自由)12/08 19:11 #462 你轉錄被噓都崩潰不已了 確定作者不會不爽?12/08 19:36 #463噓 : 作者有意見可以請板主處理,這也是板規建議方向。12/08 20:50 #464→ : 作者有沒有意見要問作者 你不是作者不能代作者回答12/08 20:56 #465 你不是作者 憑什麼認定作者一定同意轉錄?12/08 20:57 #466 文章不是你寫的 輪不到你決定怎麼運用文章12/08 20:57 #467 反正有爭議板主就去問作者 本來就是以作者意願為準12/08 20:58 #468 作者沒反應可能是沒注意到文章被偷雞摸狗仔轉錄了12/08 20:59 #469噓 : 中國香港:你蒙面就是違法!去看看香港法院如何回應。12/08 21:00 #470→ : 如果板主問作者 作者才知道文章被偷抄 正好逮個正著12/08 21:01 #471→ : 在你這中國香港式解釋下,轉錄文章除了時事外全部違法12/08 21:01 #472 ,完全限縮人民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其他正當目的做12/08 21:01 #473→ : 取得作者同意就合法啊12/08 21:01 #474→ : 正當使用的空間,相當腦補(也沒人授權給你),且有違12/08 21:01 #475 民主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與精神。12/08 21:02 #476 在法釋義上,其他正當目的是有利於行為人之行為,解釋12/08 21:02 #477 上得為寬鬆。你想要推翻認定不是,這種不利人民的法解12/08 21:02 #478→ : 正當使用是有限度且要不傷害作者的12/08 21:02 #479→ : 釋,請拿出明確法條與實務判決。所以才建議多去看法律12/08 21:02 #480 的基本原則與實務案決,別跟王炳忠一樣亂腦補!12/08 21:02 #481→ : 憑你歪理 沒營利就是免死金牌 學生說學習用就能全印12/08 21:04 #482 原文書 說交流用就能散播盜版電影12/08 21:05 #483 沒節制將全文全部轉錄不是合理使用12/08 21:05 #484 無限曲解合理使用傷害的是國家的創新能量12/08 21:07 #485 這樣大家都只想寫廢文了 誰還想認真寫文12/08 21:08 #486 一句話詢問就能取得使用權利 限制明明就沒很大12/08 21:11 #487噓 : 民主法治國的原則與精神被你認定歪理?12/08 21:11 #488 隨便舉幾個誇張的例子,論證性薄弱。12/08 21:12 #489→ : 轉錄是否違規的判定根本不是啥難辦的世紀大案子12/08 21:13 #490→ : 簡單講你就是找不到實務判決,法院沒說卻硬要說違法,12/08 21:14 #491→ : 問作者意願就知道了12/08 21:14 #492→ : 相當王炳忠,請別鬧笑話。12/08 21:14 #493→ : 簡單講這根本不是你的言論 更別說你的言論自由12/08 21:14 #494 那是作者的言論 要聲索權益的是作者 輪不到你12/08 21:15 #495→ : 資訊流通與交流本來就是言論自由的內涵,請多去充實。12/08 21:15 #496→ : 說的好像文章是你寫的你有處置權一樣 臉皮真厚12/08 21:16 #497→ : 所以中國為何要阻止資訊流通與自由散布?還不明白?12/08 21:16 #498→ : 作者要在哪裡發表是他的言論自由 不是你的12/08 21:16 #499 你散步的也不是只有資訊 還有屬作者心血的分析12/08 21:18 #500 你散布的也不是只有資訊 還有屬作者心血的分析12/08 21:18 #501 為了自己私利要大家為你開特權侵害別人 真像對岸12/08 21:19 #502噓 : 找不到實務開始亂凹,懶得理。12/08 21:20 #503→ : 你找一個跟著作權無關的例子 我何必回應12/08 21:21 #504 說交流用就不違法? 成大MP3事件去研究一下12/08 21:22 #505 古阿莫為何被片商提告也是例子12/08 21:23 #506 就算要散布資訊 也沒有人敢全文全部散布12/08 21:26 #507 萬一你散布的內容人家日後要發表在收費平台12/08 21:27 #508 你洩漏人家都看光光了 作者還賣賺什麼12/08 21:27 #509 你到處散布給大眾看光光 作者還賺什麼12/08 21:29 #510噓 : 拿已上市的出版作品跟電影跟歷史文章比?亂比附!12/08 21:32 #511 作者有註明以後要出版的作品本來就不會去轉錄,這在之12/08 21:33 #512 前板規建議也有提。12/08 21:33 #513→ : 作者要不要出版要問作者 不是你亂猜可以決定12/08 21:34 #514→ : 至於沒有要出版的歷史閒聊作品,既然找不到實務論證你12/08 21:34 #515→ : 作者要怎麼用文章去問作者 作者一回答即知 簡單明確12/08 21:35 #516→ : 的論點,那就請別腦補。12/08 21:35 #517→ : 歷史研究者如馬雅人如果日後要發表 你亂轉就GG了12/08 21:36 #518 很多碩博生會把自己的研究材料放在網上 這很常見12/08 21:37 #519 作者要怎麼運用要問作者 憑轉文仔亂猜會傷害作者12/08 21:37 #520 人家沒註明不代表默認 註明只是減少爭議12/08 21:39 #521 你沒法論證你會讀心術 請證明你有詢問過作者意願12/08 21:40 #522 你沒資格代作者回答12/08 21:41 #523噓 : 如果日後?一堆假設腦補不能用在法釋義,請拿出實務論證12/08 21:41 #524 中國香港:禁蒙面是為了保護大家的權益,不要蒙面就沒12/08 21:42 #525 事了,簡單明確。如果日後傷害他人怎麼辦?12/08 21:42 #526→ : 所以要去問作者啊 怎麼可以讓轉錄仔腦補作者心態12/08 21:43 #527 請拿出證據證明你會讀心術 不然就是你亂腦補12/08 21:44 #528 你猜錯作者心態就會傷害作者12/08 21:45 #529噓 : 恣意腦補法條過度限縮人民行為又拿不出實務依據,這種12/08 21:48 #530→ : 你不真的去問作者 作者的意願就有各種可能性12/08 21:48 #531→ : 行為跟中國有何差別?懶得理12/08 21:48 #532→ : 你拿不出證據證明你會讀心術 茲意腦補作者心態12/08 21:49 #533 讓作者"被自願" 行為更像中國12/08 21:50 #534噓 : 民主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請拿出實務論證你的依據12/08 21:51 #535→ : "新疆人沒明確抱怨就是認同在教育營" 跟對岸一樣12/08 21:51 #536 請拿出跟著作權有關的案例 別舉些無關的例子12/08 21:52 #537→ : 任意腦補法律限縮人民依其他正當目的使用的空間?沒實12/08 21:53 #538→ : "藏人沒註明反對就是認同中共" 你相信啊?12/08 21:53 #539→ : 務做依據(看你也找不到)懶得理12/08 21:53 #540→ : 之前瑞昱有員工拿公司內部教材學習用也是被告12/08 21:54 #541 那教材沒有拿來賣錢營利 法官還是判公司勝訴12/08 21:55 #542 正當使用是要有限度的 不是無節制全文抄襲12/08 21:56 #543 政府開放合理使用不是讓你當免死金牌 全文抄襲12/08 22:01 #544噓 : 例子天差地遠,有限度也是法院認定,不是你。請去找符12/08 22:01 #546 完全保留作者名義跟全文抄襲根本兩回事....12/08 22:02 #547→ : 因為你把全文一字不漏抄下來了啊 完全沒有改動12/08 22:03 #548 你引用的比例是100% 律師無法幫你辯護12/08 22:03 #549 律師可以幫你辯護的是引用沒超過一半 全文轉錄=GG12/08 22:04 #550→ : 全文引用還比較恰當,又不是遮引了原作者12/08 22:04 #551 這點都搞不清楚難怪會亂腦補法條12/08 22:04 #552→ : 盜版影片也都註明導演編劇啊 還是違法12/08 22:05 #553 盜版漫畫網站也都保有漫畫家名字12/08 22:05 #554→ : 所以找到實務了?別拿已出版作品亂論證12/08 22:07 #555→ : 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當下即受保護 著作權法開頭有寫12/08 22:09 #556 並不是要出版才受保護 你連這常識都沒有12/08 22:09 #557 你去看歐美日的著作權法也是一樣12/08 22:10 #558噓 : 但法條還是規定可做其他正常目的使用,看來你是找不到12/08 22:12 #560→ : 不論你目的多正當 全抄還是違規12/08 22:13 #561 政府開放正常使用是有限度的 請勿無視這點任意腦補12/08 22:14 #562 法院實務判決一堆引用全文精華也判有罪12/08 22:15 #563 並不是引用比沒過半就沒事了12/08 22:15 #564 有些歌只採用副歌旋律就有罪了12/08 22:17 #565 你沒有賺錢頂多不用賠作者錢 但你亂轉的文還是要刪12/08 22:24 #566 不用賠錢但可能附帶對作者道歉12/08 22:28 #567噓 : 結論:某J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只能拿出版品跟腦12/08 22:29 #569→ : 結論:樓上找不到著作權相關實務 只能拿不相干的集會12/08 22:30 #570 自由判例亂凹 硬扯跟板規的關係12/08 22:30 #571 結論2:文章不是轉錄仔寫的 怎麼運用文章本來就輪不12/08 22:32 #572 到轉錄仔決定 某人不是作者卻亂腦補作者心態12/08 22:32 #573 而且還拿不出自己會讀心術的證據12/08 22:33 #574 3.其實只要去問作者意願就不用亂猜作者心態12/08 22:35 #575 問了就可以不用亂猜取得使用權利 但某人連這都不做12/08 22:36 #576噓 : 重點是罪刑法定,在作不利行為人之法條解釋時需有明確12/08 22:38 #577→ : 問一下取得同意就不會被限縮使用 但某人連這都不做12/08 22:38 #578→ : 法條與論證,不可過度腦補。12/08 22:38 #579 你在限縮其他正當目的解釋時過度腦補,也找不符合的實12/08 22:39 #580→ : 重點是作者意願 著作權法寫得很清楚12/08 22:39 #581→ : 實務判決支持論證。只是腦補一堆不相干的東西...12/08 22:39 #582→ : 別人的文章是別人的財產不是你的12/08 22:40 #584→ : 不是你的東西就別腦補一堆不相干的法條12/08 22:41 #585 除非你有改動原文 不然根本沒有爭議 你就是違規12/08 22:41 #586 罪刑法定原則保護的是有改動原文的人12/08 22:42 #587 你把全文都抄去了 罪刑法定無法從寬解釋12/08 22:42 #588 古阿莫至少還有重製影片 所以案子還有爭議12/08 22:43 #589 你沒有把原文轉成自己東西敘述 誰都無法救你12/08 22:44 #590 人家是介於有改動和沒改之間 你是完全沒改12/08 22:46 #591噓 : 罪刑法定原則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有人不分青紅皂白說人違12/08 22:47 #593→ : 問題是你根本沒改動原文 這就無法護航了12/08 22:48 #594 你如果沒有100%引用 那還不能百分百認定你有罪12/08 22:50 #595 你沒更動原文半個字 罪刑法定無法幫到你12/08 22:50 #596 作者說同不同意就能判定是否違法 不是啥世紀大案子12/08 22:55 #597 說白了 轉錄文章的爭議就看作者意願 一翻兩瞪眼12/08 22:56 #599噓 : 雷同時事文章,為其他正當目的使用。想一翻兩瞪眼請找12/08 23:01 #601→ : 想任意使用別人文章請證明你會讀心術12/08 23:03 #602 不然就要去問作者意願別亂腦補別人心態12/08 23:03 #603 畢竟你的目的正不正當跟作者意願有關12/08 23:04 #604 作者如果不認為他的文章是閒聊廢文 你就代誌大條了12/08 23:05 #605 你的使用如果影響到作者對文章的運用規畫就不正當12/08 23:06 #606 不然憑你神邏輯 大家都拿"研究用"當正當理由好了12/08 23:12 #607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12/08 23:59 #608 所以請不要跳針著作是否已出版 那不是重點12/09 00:00 #609 你不是法官 你沒資格認定目的是否正當12/09 01:14 #610噓 : 更動原文云云標的比較像論文一類的標準,這裡情況比較12/09 07:05 #611 接近引用連結。雖說你大概是找不到符合的實務了12/09 07:06 #612→ : 轉錄時除了連結還是有把全文抄過來啊12/09 07:45 #613 然而作者可以選擇不分享點閱率給你 那是作者自由12/09 07:47 #614 你提的八卦板的板規其實也只看作者意願12/09 07:49 #615 只要作者告訴八卦板主他禁轉12/09 07:51 #616 管你目的正不正當 是否為閒聊12/09 07:52 #617 八卦板主都得幫忙刪文12/09 07:53 #618 你要就只提供原文連結 其他內容都自己寫12/09 07:57 #619 我提的瑞昱和成大mp3等都是實例啊12/09 08:11 #620 著作權引用都有"在合理範圍內"這前提 ok?12/09 08:54 #621推 : 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12/09 09:09 #622 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註一),得12/09 09:09 #623 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12/09 09:09 #625噓 : 民主法治國家有其基本原則跟精神,想用專制思想威權解12/09 20:27 #626 釋法令,比較適合移民中國等國家。12/09 20:28 #627 講那麼多你也找不到符合實務支持自己的論證,只會魚目12/09 20:30 #628 混珠亂凹難以支持論證。板規方向仍維持原建議。12/09 20:31 #629推 : 你還是在隨便扣別人獨裁的帽子而已,跟你說理你用法律12/10 00:09 #630 來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很難嗎?今後只要看到你轉文不12/10 00:09 #631 是直接轉或是看不出有結果原發文者同意我會直接檢舉12/10 00:09 #632 就算被你牽著鼻子走來討論法律,有些東西就不一定有判12/10 00:31 #633 例你硬要別人找,就像芭樂沒有人做過基改你硬要標非基12/10 00:31 #634 改芭樂一樣莫名其妙12/10 00:32 #635→ : 我找的成大MP3公司教材都是例子啊 這些都證明只引用12/10 00:33 #636 原文精華部分仍然可能有罪 倒是你搞了半天仍找不到12/10 00:34 #637 全文引用沒改半個字最後無罪的判例以論證你的歪理12/10 00:36 #638 真心想為作者宣傳的人 會事先跟作者談好引用比例12/10 00:39 #639 以及宣傳手法 讓作者不受傷的同時也讓宣傳者拿好處12/10 00:42 #640 而不是自己當作者和法官 亂腦補作者意圖不去問作者12/10 00:47 #641 你的目的會不會傷害作者要跟作者討論才知道12/10 00:48 #642 很多作者雖然沒營利 但是他的著作其實很有潛在價值12/10 00:53 #643 即使你的意圖正當 你的宣傳手法不對仍會傷害到作者12/10 00:56 #644 你認為你沒傷到作者是你以為 作者不見得這樣想12/10 01:01 #645噓 : 無法益侵害的是被硬說違法,共產黨嗎12/10 07:15 #646 你所預設的事情,轉錄時事文章也會發生。但在保護法益12/10 07:18 #647 解釋上,時事文章與歷史閒聊文章雷同。前者若是正當使12/10 07:18 #649 你既然一直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包括文號與內容12/10 07:19 #650 ),也不能找其他法益情形不同的例子腦補。12/10 07:19 #651推 : 就是因為每個案子情況不同所以你不能亂腦補12/10 08:07 #652 你不能預設每個案子都處在相同的無侵權情境12/10 08:07 #653 各個作者的意圖和利益,運用著作方式都不同12/10 08:07 #654 有沒有侵害要跟作者對質 還要請法官評估12/10 08:08 #655 不能都不問就自己當法官和作者 你無權代作者回答12/10 08:08 #656 著作權法61條開放引用的是新聞事實而非記者分析12/10 08:09 #657 原意是為了讓資訊流通 至於記者對新聞事件的評論12/10 08:09 #658 和分析都是記者的心血 這些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12/10 08:09 #659 所以八卦板可以轉發新聞但是不能轉發記者分析12/10 08:10 #661推 : R說人腦補,結果自己卻一直腦補別人的觀點是獨裁國家12/10 10:19 #665 不是我腦補 智財局也這麼回答12/10 11:27 #667 上面的律師回答中 著作權法9條和61條是一起講的12/10 12:32 #668 可見時事文章和新聞一樣 只要有作者的評論分析12/10 12:33 #669 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12/10 12:35 #670 本版文章幾乎都參雜作者對史實的分析與觀點 當然也12/10 12:36 #672噓 : 你舉的例子也說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評論12/10 21:15 #673 本得轉錄,除非特別有註明不得轉載12/10 21:15 #674 不然你找的例子都跟歷史閒聊文章相去甚遠,最接近的還12/10 21:15 #675 是時事文章。既然時事文章可以,那當然歷史文章也行。12/10 21:15 #676 不然基於民主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你要做不利行為人的12/10 21:15 #677 解釋,請嚴謹舉證,拿出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判決支持你12/10 21:16 #678 的論證(而且還不是行政機關,要有案號與具體內容)。12/10 21:16 #679 太陽花法院都說沒違法,王炳忠再喊有X用?12/10 21:17 #680→ : 看清楚 著作權法61條的條文中也有"在合理範圍內"這12/10 21:21 #681 個但書 所以即使是時事文章 你要引用也只能是節錄12/10 21:22 #682 須有一定比例的改作 而且不能傷害到作者12/10 21:23 #683 如果時事文章沒受到保護 根本沒有人要投稿社論了12/10 21:24 #684 我連結中的智財局和律師對於著作權的判定都很專業12/10 21:25 #685 有人對個別案例有疑問 他們都會提供專業回答12/10 21:27 #686 智財局的律師的判定絕對比你腦補有說服力12/10 21:27 #687 著作權判定會隨著作者處境而不同 所以一定要問作者12/10 21:35 #688 要跟作者對質才能評估而不是自己預設沒侵害不了了之12/10 21:37 #689噓 : 你所言的使用方式都是腦補居多,跟上述連結無關。12/10 21:41 #690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是受著作權保護12/10 21:41 #691 ,但仍可合理適用。12/10 21:42 #692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公開之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12/10 21:42 #693 問題之論述本來就可公開轉錄,除非經註明不許轉載12/10 21:45 #694 對歷史的評論解釋上亦然如此。給妳這麼久時間你也找不12/10 21:46 #695→ : 你太陽花的情境也套用不到歷史版啊12/10 21:46 #696→ : 到歷史閒聊文章實務判決證明你的論點。12/10 21:47 #697→ : 你的例子跟著作權的關係幾乎為012/10 21:47 #698 新聞跟時事文章的相似度>>>>歷史文章12/10 21:48 #699 所以新聞的著作權法益也跟時事文章雷同12/10 21:48 #700噓 : 不需舉例,著作權法61條跟罪刑法定就很清楚12/10 21:49 #701→ : 本版大部分年代上百年的歷史文章根本無關時事12/10 21:49 #702→ :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跟歷史文章的關12/10 21:50 #703 聯,比起你所提MP3還瑞昱更接近。12/10 21:51 #704→ : Case by case 這個案例無罪不代表別的案例一定無罪12/10 21:51 #705 所以舉單一案例又不能證明所有案例一定皆是如此12/10 21:52 #706 所以每個案例都要跟作者討論才能得出結果 不能腦補12/10 21:53 #708→ : 最跟時事文章相關的就是新聞啊12/10 21:54 #709→ : 不利行為人的解釋如你所說的不能類推,但有利行為人的12/10 21:54 #711→ : 你是在說你比智財局的律師還專業啊XDDDD12/10 21:54 #712→ : 智財局的律師也沒支持你的自行腦補出來的觀點啊12/10 21:56 #713→ : 你的話會比待過智財局並在大學任教的律師可信?12/10 21:56 #714→ :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是受著作權保護12/10 21:56 #715→ : 這邊時事文章開放給你引用仍然要在合理範圍內喔XDD12/10 21:57 #716→ : 沒錯,智財局的律師也是這麼說,但還是可以合理使用。12/10 21:57 #717→ : 合理使用!=全文照抄完全沒有改作12/10 21:58 #718→ : 至於何為然要在合理範圍內,你提供的連結沒講,多為你12/10 21:58 #720→ : 政府開放引用是以"不傷害作者"為前提 請別無視12/10 21:58 #721 為何要在合理範圍->因為不能無節制濫用原文啊12/10 21:59 #722→ : 著作權法61條則指明經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可轉錄。12/10 22:00 #723→ : 政府原意是要引用者和作者取得平衡點12/10 22:00 #724→ : 所以保護方式就是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可轉錄12/10 22:00 #725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跟歷史文章,你12/10 22:01 #726 要腦補請拿出依據。12/10 22:01 #727→ : 你要拿出未經授權可以轉錄非當代時事文章的例子啊12/10 22:03 #729→ : 哪個案子中法官判定討論數千年前歷史事件文章可轉12/10 22:04 #730→ : 現在做出不利行為人解釋的人是你,請嚴謹解釋12/10 22:04 #731 智財局的律師跟法院都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因為這是民主12/10 22:05 #732 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跟精神。12/10 22:05 #733→ : 把數千年前歷史事件當成時事 定義根本就錯誤了12/10 22:05 #734 你先去查國語辭典 時事的定義可以嗎???12/10 22:06 #735 哪國的字典中時事的定義包括非當代事件 我們再來談12/10 22:07 #736噓 : 看來你是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了,懶得理12/10 22:08 #737→ : 哪個文章會把死上百年的人當時事人物啊XDDDDD12/10 22:08 #738 今天是你要說服我們改版規 是你有求於我們12/10 22:09 #739 我們又不是有求於你 何必理你的硬ㄠ呢12/10 22:09 #740 時事文章發新聞就OK了 不用改版規12/10 22:10 #741 時事新聞跟時事文章的法益相似多了12/10 22:13 #742 原來荊軻刺秦王是時事 我真的快笑死12/10 22:16 #743 沒註明禁轉又怎樣 任何人都可以跑去問作者是否禁轉12/10 22:32 #744 你引用時事文章也只能取你需要的部分 不是全部文章12/10 22:34 #745 61條的立法初衷是為了促進近期事件的討論12/10 22:38 #746 非當代議題的文章根本不在當時立法的討論範圍內 OK?12/10 22:42 #747→ : 你我都是本版使用者,大家權利都是一樣。不需你同意。12/13 21:06 #748 MP3跟瑞昱的例子差這麼遠妳都能舉,現在哪來立場去批評12/13 21:07 #749 時事文章?更何況歷史文章跟時事一樣也一堆有關政治、12/13 21:08 #750 經濟或社會上的評論,甚至以古諷今。罪名法定都不懂還12/13 21:08 #751 講啥立法目的??這麼久還找不到歷史文章的實務?12/13 21:09 #752 自行腦補一段話還拉智財局律師背書,人家律師根本沒講12/13 21:10 #753 過你腦補的話,這在法律解釋或是學術論證都不成立。12/13 21:10 #754 不肯在法釋義上好好討論,只是為何否認而否認,無視民12/13 21:10 #755 主法治國的原則,欲加之罪拼命亂凹。法院認定無違法當12/13 21:10 #756 然找不到歷史文章的實務。12/13 21:11 #759 智財局官方說要從嚴解釋 樓上臉好腫喔XDDDD12/13 21:51 #760 著作權法10條有說除非其他條文有寫 不然著作保護法12/13 21:53 #761 益都相同 61條只有寫"時事""論述"而已12/13 21:54 #762 非關時事的歷史討論文當然不適用啊12/13 21:55 #763 套用你的神邏輯 你現在要把我們冠上侵害自由罪名12/13 21:56 #764 依照罪刑法定 請嚴謹證明 不然就不能阻止我們質疑你12/13 21:57 #765 非營利!=沒事,註明作者!=沒事,引用需節錄並改做12/13 22:06 #766 轉載!=幫作者等等 連結中智財局都有講12/13 22:07 #767→ : 基本上你只是轉網路的幾張圖,無出處來源,何況MP3跟瑞12/14 09:10 #768 昱的差這麼遠的例子妳都能亂舉,辯不贏就搞些小手段,12/14 09:11 #769 難以置信。退步言之,智財局見解不拘束法院,合法違法12/14 09:11 #770 法院實務說了算,這也是可以請律師爭取的空間(不然請12/14 09:11 #771 律師幹麻)。所以還是以法院見解為主(給妳很多時間了)12/14 09:12 #772 另外上次截了智財局律師一小段話,後面自行腦補一大段12/14 09:12 #773 就要律師為你腦補那些話背書,律師根本沒說過你腦補那12/14 09:12 #774 些話,這在法釋義跟學術論證都是不允許的。12/14 09:12 #775 大致上你還是有進步,但罪刑法定的內涵還是請去搞清楚12/14 09:13 #776 若不想作法釋義的論證只想證明自己是對的,恕不奉陪!12/14 09:13 #777→ : 我出處都有給啊 12/10 11/26 12/13 21:51 推文12/14 09:31 #778 智財局清清楚楚寫了"嚴格"的"解釋" 你少裝瞎12/14 09:32 #779 法院判定是CASE BY CASE 這要看作者是否用著作營利12/14 09:33 #780 或是作者職業等因素 舉例又不能證明另一個case適用12/14 09:34 #781 所以我才說你事先一定要問作者 不能亂猜作者心態12/14 09:35 #782 12/10 11:26和12/13 21:51連結皆為智財局網站12/14 09:41 #784 我所有截圖的前個推文都有出處連結 截圖也有網址12/14 09:44 #785 9/22 22:56的律師履歷//ipr.taiwanmooc.org/abouts12/14 09:50 #786 我只給連結不用截圖畫重點 你一定又要裝瞎了12/14 09:58 #787推 : 整件事簡單來說就是R違反板規站不住腳,硬要扯法律幫12/14 10:36 #788 自己開脫,另外不要隨便腦補我針對你檢舉12/14 10:36 #789推 : 整件事情只要改變版主辦案詢問對象就解決了12/14 10:42 #790 只有問作者意願才能知道真相 而且問一句又不困難12/14 10:45 #791 作者說同意 被告就無罪 作者說禁轉就刪文並水桶12/14 10:46 #792 不管被告理由為何 沒取得作者同意本來就是錯的12/14 10:48 #793 法院實務中 你沒取得作者同意必定違法12/14 10:49 #794 律師的功用只是幫被告減輕賠償 不是不罰12/14 10:50 #795 而且私人著作在法律上!=公共財 他人無權決定使用法12/14 10:57 #796 文章不是轉錄仔寫的 轉錄仔無權決定怎麼運用文章12/14 10:58 #797→ : 12/10跟12/13第二個推文僅為截圖。12/10第一個推文智財12/14 18:27 #798 局僅說明改作的可能產生衍生著作,請勿腦補。同日第三12/14 18:27 #799 個推文出自磨課師智慧財產權諮詢平臺,非智財局。今日12/14 18:27 #801 你自行腦補,就算曾任職也不能代表智財局。12/13第一個12/14 18:28 #802 非智財局名義發表,律師私人見解無法定效力,可以找不12/14 18:28 #803 同見解律師在法院爭執(所以才要你找實務判決)。罪刑12/14 18:28 #804→ : 那位律師任職過智財局12/14 18:29 #805→ : 法定嚴格解釋的客體也是法條非私人見解。另據釋字137、12/14 18:29 #806 216號,行政機關見解並不能拘束法院,結案。12/14 18:29 #807→ : 成大軍訓室那連結有說來源是智財局網站12/14 18:29 #808 12/13 21:51 連結有兩個 截圖和出處都有12/14 18:30 #809 成大就是因為MP3事件所以學校特別注重智財教育12/14 18:31 #810 12/13的律師還有在國際智財機構任職並在大學任教12/14 18:33 #811 智財局很清楚寫標準從嚴 一般性學術文散文不適用12/14 18:35 #812 磨課師的律師履歷我也貼了 智財局國際機構都待過12/14 18:37 #813 絕對比你的非專業私人見解可信12/14 18:39 #814 另外法律保留原則有寫進憲法23條 不能妨礙他人自由12/14 18:44 #815 智財局解釋法條是在幫助法院進行判定 謝謝結案12/14 18:50 #816 實務上法官常請智財局人員到法庭說明 謝謝12/14 19:02 #817推 : 被水桶的使用者,文章應該不適合被轉錄回本板?03/03 09:46 #818→ :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中03/04 12:21 #819 東森製作1949年歷史報導時盜用別人照片03/04 12:23 #820 東森被告後也是用時事硬凹03/04 12:24 #821 法官卻認為時事係指「現在或最近所發生而為社會大03/04 12:24 #822 眾關心之當時事件之報導」 東森最終敗訴03/04 12:24 #823→ : 找個律師寫見解就能拘束法院?哪門子的民主法治國家?04/22 18:21 #824 行政機關見解對法院拘束力上開的大法官釋字都有說明,04/22 18:21 #825 法律位階的論證顯有違誤,臉不要一直湊過來被打。04/22 18:22 #826 你提的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也是因為未明示其出處法04/22 18:23 #827 院才認為不是合理使用,麻煩自己看清楚。04/22 18:23 #828推 : 看清楚判決書 本院判斷中 ”惟查:….”第1.和2.點04/24 16:18 #829 1.點 法官認為歷史報導不符合65條的時事報導04/24 16:19 #830 2.點 法官認為該報導從目的、性質、比例、市場來04/24 16:19 #831 看 皆不符合52條的合理使用 此外東森用該照片也04/24 16:19 #832 沒經過原告同意 出處只是被告的眾多違法點之一04/24 16:20 #833 你跳針的大法官解釋也說行政解釋”未可逕行排斥而04/24 16:21 #834 不用” 除非著作權法有牴觸憲法 不然用憲法跳針也04/24 16:21 #836 智財局解釋除非違法 不然不適用憲法172條04/24 19:01 #837→ : 行政機關見解直接取代法院判決?不懂權力分立制衡麻煩05/04 12:22 #838 也去請教他人。更重要的是前任員工見解不代表現任機關05/04 12:22 #839 ,這是常識。前提論證一整個的歪樓。05/04 12:23 #840推 : 法官如果要做出不同判斷就要指出律師或行政機關的05/04 19:57 #841 見解哪邊牴觸法律 不然就不能無視他人見解05/04 19:57 #842 判例也證明智財局見解是對的 法官就這樣判05/04 19:57 #843 智財法是智財局參與制定的 法規函釋諮詢本來就是05/04 19:58 #844 智財局的法定業務 智財圈子也不大05/04 19:59 #845 圈子內對法意的理解不會差太多05/04 19:59 #846→ : 更好笑的是你提的判決,系爭攝影著作在內之著作,是可以05/06 13:07 #847 以15萬元代價授權訴外人民間全民電視公司使用的標的,05/06 13:08 #848 ptt的轉錄文章絕大多數都沒有這個價值;東森使用該標05/06 13:08 #849 的也是商業利用之目的與性質,破壞人家潛在市場價值加05/06 13:09 #850 上未明示其出處,這才是法院認為非合理使用的論證。與05/06 13:09 #851 把文章轉到歷史版閒聊並明示其出處完全天差地遠。拿這05/06 13:09 #852 實務判決比附是大砲打小鳥,殺人要槍斃,所以在路上吐05/06 13:10 #853 口香糖也要槍斃?以為是極權國家?給妳這麼多時間還拿05/06 13:10 #854 不出像樣的實務判決,麻煩不要自己腦補造法。另外有空05/06 13:11 #855 自己去研究刑法謙抑,不懂也去請教他人。05/06 13:11 #856推 : 我提這判例是要打臉企圖用時事脫罪的你05/06 18:45 #857 去年講過 本站很多作者靠文章熱門度談業配05/06 18:45 #858 作者可能將文章用做營利用途 不能為了你方便05/06 18:46 #859 就預設作者都沒營利 侵害真有在營利的人的利益05/06 18:46 #860 不管文章價值如何 未經同意的轉錄本來就是錯的05/06 18:47 #861 八卦板也沒在看文章價值 作者不同意就是刪文05/06 18:47 #862 沒營利在判決上的確會罰得較輕 有可能不用賠錢05/06 18:48 #863 但是未經同意轉錄依然違法 你盜的文還是得刪除05/06 18:48 #864 相比法院 Ptt只水桶 處罰超輕的05/06 19:16 #865推 : 希望板主處理檢舉區頻率高一點07/04 13:41 #866→ : D板在處理了07/05 23:43 #867→ : 這板面是允許刪推文嗎01/22 06:52 #870推 : 請版主多用板規1處理一分談歷史九分戰政治的推發文01/23 21:22 #871 推文因為偷渡政治吵起來也可以用板規6處理01/23 21:53 #872 板規沒有完全禁止政治 但這不能當作政治id無限上01/24 14:13 #873 綱的藉口 畢竟這裡不是政黑板01/24 14:13 #874→ : 可以用板規爭吵一條處理 會注意的01/30 20:02 #876 還是請板主多像上面連結判例一樣用板規1處理政治文01/30 21:48 #877 另外推文歪樓戰政治 不論是否有爭吵 本來就偏離板旨01/30 21:51 #878 要戰可以去政黑板 請板主多用板規1導正板風01/30 21:55 #879→ : 辯不過別人,自己舉證的判決又打自己的臉。民主國家法02/06 12:42 #880 治國跟無罪推定都不懂也不肯去了解。隨隨便便就推定人02/06 12:43 #881 家有營利要入罪?喜歡這種威權思想不如趕快移民02/06 12:45 #882推 : 轉移話題大師又回來了02/06 14:07 #883→ : 不尊重智財 認為未經同意可任意盜文的人才適合移民02/06 14:43 #884 無罪推定只有在板主審理時 版主判決下來還是要受罰02/06 14:46 #885 有沒有營利要就看每個案例如何 版主一一審理02/06 14:47 #886 板規11保有著作人維護智財的權利 這是他們應得的02/06 14:48 #887 tinyurl.com/2crwu5px 版主說過:此板規可以讓作者知02/06 14:53 #888 道自己智財被利用 防止有人未經同意偷偷盜文02/06 14:54 #889→ : 自己提的實務判決自己不看又要硬凹,哪門子的論證?懶02/06 14:54 #891 另外拿不出佐證請別亂腦補他人營利,相當沒有法治觀念02/06 14:56 #892→ : 我提的判例也有提到歷史不屬時事 少避重就輕02/06 14:57 #893→ : 法律的構成要件是要有憑有據,不是個人腦補02/06 14:57 #894→ : 那個判例就是合理使用各要素皆不合格 少避重就輕02/06 14:58 #895 那個判決針對歷史不算時事也有說明 少避重就輕02/06 14:59 #896 有沒有營利 每個情況不同 需保有此板規給作者救濟02/06 15:00 #897→ : 「以15萬元代價授權訴外人民間全民電視公司使用」02/06 15:04 #898→ : 你沒辦法保證作者一定沒營利 這條就是要留02/06 15:04 #899→ : 該判決是明顯的商業使用,卻被你拿來無限上綱。一般的02/06 15:05 #900 討論都可能有營利的意圖所以要禁止?這種論證根本扭曲02/06 15:05 #901→ : 沒說禁止 你取得作者同意就可以轉02/06 15:07 #902 小學生都知道用別人橡皮擦前要先問主人 不能預設主02/06 15:08 #903 人一定同意 這是基本道德02/06 15:08 #904→ : 這程度不僅是法學素養,連做歷史論證都有問題。請先證02/06 15:09 #905→ : 另外沒營利也要經過作者同意 這是基本智財常識02/06 15:11 #906→ : 明有拿15萬元代價才可能有要件適用,法律如此板規亦同02/06 15:11 #907 否則按照你自己提出的實務,都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02/06 15:12 #908→ : 覺得別人智財可以不用尊重 那麼請移民02/06 15:12 #909→ : 請自己面對自己提出來的實務論證。02/06 15:12 #910→ : 有沒有合理使用由法官決定02/06 15:13 #911 請面對智財局教的智財基本常識02/06 15:13 #912→ : 無罪推定跟不自證己罪都搞不清楚還要凹= =02/06 15:13 #913→ : 全世界的智財修法都是偏向著作人 不同意請移民02/06 15:14 #914 無罪推定在版主判決後就沒了 判決後小偷還是要被罰02/06 15:15 #915 無罪推定只保證你在版主審理期間沒事02/06 15:15 #916 請好好面對1955年就已經生效的《世界著作權公約 》02/06 15:18 #917→ : 你自己提的判決意旨都認定在合理使用範圍了,麻煩提出02/06 15:19 #918 15萬的營利代價再來論證法規構成要件,而非一昧腦補02/06 15:21 #919→ : 我提的判決明明說那篇報導不符合合理使用02/06 15:21 #920 請重看判決書 本院判斷中 ”惟查:….”第1.和2.點02/06 15:23 #921 法官認為該報導目的、性質、比例、市場都不符合02/06 15:24 #922 52條合理使用 每個方面不符之處都有說明02/06 15:26 #923→ : 妳的實務判決可沒無限上綱到一般討論都是有拿15萬元之02/06 15:26 #924 類的營利行為。法規構成要件事實可不是隨意腦補。02/06 15:27 #925→ : 只要文章作者另有他圖 這板規就必須存在02/06 15:30 #926 這是著作人應有權利 版主之前也認同02/06 15:30 #927 另外沒有營利不等於沒有違法 世界著作權法皆如此02/06 15:32 #928 如果合理使用只要看營利 那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要件02/06 15:34 #929 也不用寫目的、性質、比例等其他要素了02/06 15:35 #930 只要著作人有需求 哪怕只有一位 都必須給予救濟權利02/06 15:37 #931 ptt其他版板規也沒在看營利 作者不同意轉就刪文02/06 16:00 #932 偷竊行為不會因為贓物沒價值就無罪02/06 17:24 #933 照你的歪理 小偷偷的東西賣不了錢就不用受罰?02/06 17:48 #934推 : 法官的用心良苦你直接無視,無憑無據的限縮人家合理使03/30 12:25 #935 用範圍?判決都沒再看?自以為比法院大?請別把極權國03/30 12:26 #936 家的思想帶入板規。一點民主法治的觀念也沒有,懶得講03/30 12:27 #937→ : 法官用心列出除了營利以外的違法部分 你都無視03/30 23:39 #938 目的性質比例 每項皆違法 有憑有據 自以為法官?03/30 23:41 #939 別只看自己想看的來避重就輕 要別人提再提03/30 23:43 #940 別把海盜國家的觀念帶到本國 一點智財觀念都沒有03/30 23:46 #941 案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要一件一件審理03/30 23:52 #942 而不是當鴕鳥 直接腦補一定合法03/30 23:53 #943 這樣斷送作者救濟自己權益的機會 不但違反憲法16條03/30 23:58 #944 也違背百年歷史的伯恩公約所保護的普世價值:著作權03/31 00:05 #945 當今世界民主法治國家修法也都是限縮合理使用03/31 08:46 #946→ : 這是濫用侵害智財權的說法。如果有公開營利讓人有蒙受03/31 13:41 #947 利益損失,想求償才有理有據。沒有金錢利益的牽扯,侵03/31 13:43 #948 害智財權根本不成立。根本毫無商業價值,整天嗆侵害智03/31 13:44 #949 財權也太好笑了。要說權利侵害請先拿出舉證,謝謝。03/31 13:45 #950推 : 文章價值除了金錢如稿費 還包括換到的學歷流量名聲03/31 15:03 #951 文章史料蒐集也需要高額預算03/31 15:03 #952 沒有問過作者 你不可能證明著作沒有金錢牽扯 你不03/31 15:06 #953 能保證沒利益 板規11就必須存在03/31 15:06 #954 請證明你會讀心術能預知作者意圖 謝謝03/31 15:10 #955 利益除了錢還有名聲 有些轉錄者名聲很臭 作者不想03/31 15:28 #956 與其掛勾被這種人偷轉錄除了害作者被噓也傷害作者03/31 15:28 #958推 : Reewalker貼人極權國家的標籤的行為很不可取04/04 19:48 #959 再說你想改板規就跟板主反應,我認為在這爭論沒意義04/04 19:50 #961 另外我還是主張恢復政治文板規來遏止政治引戰的行為04/04 19:54 #962推 : 他這種"要別人為他開特權 不管別人權益"的思想才是04/05 16:08 #964 tinyurl.com/2crwu5px 版主之前就回應過他了04/05 16:10 #965 版主說過要尊重作者 結果過這麼多年 他還是沒檢討04/05 16:11 #966推 : 要不是在這不適合講他板事務04/06 01:08 #967 我還想拿他擔任公務員板板主時的表現來嘴他04/06 01:09 #968 他的行為就像你說的那樣04/06 01:09 #969→ : 他一直嗆移民中國 其實他的提議很適合在那邊實施04/06 03:47 #970 那邊一堆抄襲者告贏作者的奇葩判決 盜文風氣也很重04/06 03:50 #971 這不就是她夢寐以求的理想國度嗎XD04/06 04:03 #972 PTT如果也這樣搞 最後會沒人想認真寫文 只剩廢文04/06 04:08 #973 因為努力寫的文章被只想不勞而獲的人抄襲時求助無門04/06 04:11 #974 辛苦寫的文章沒有保障 創新不被尊重 誰還會想努力?04/06 04:14 #975→ : 大法官釋字第792號罪刑法定麻煩去瞭解一下,不懂民主法07/14 12:12 #976 治國原則請勿自行腦補,在學術板講究學術素養。07/14 12:14 #978 是說要注意發言?為何一直針對?07/14 12:17 #979推 : 既然你覺得你是在學術板,那就要有學術的樣子07/14 14:51 #980 如果想打擦邊球偷渡政治議題,那我會一直針對你檢舉07/14 14:51 #981→ : 我一直強調著作權重點在作者意願而不是小偷是否營利07/14 21:24 #982 如果作者壓根不想文章被利用 即使不營利也可能觸法07/14 21:26 #983 所以繼續跳針營利你用792號毒品販售來護航是徒勞的07/14 21:30 #984 不管轉錄是否為販售行為 作者不同意就是不對的07/14 21:33 #985 著作權法明明就寫了一堆營利以外要考慮的東西07/14 21:35 #986 沒有一條說只看營利 做條文外過度解釋的人明明是你07/14 21:40 #987 著作權法說是否違法 各方面都要評估 它並沒有像毒品07/14 22:09 #988 防制條例一樣說符合某條件即有罪 故沒違反罪刑法定07/14 22:13 #989 被打臉這麼久你還是只會跳針營利 看來沒招了XDD07/14 23:33 #990→ : 既然知道各方面都要評估,不是符合某條件即有罪,那麼07/19 12:48 #991 你的違規主張不就是跟實務反道而行?07/19 12:48 #992 另外某人請google「政治」「高價值言論」,板規沒有禁07/19 12:48 #993 止與歷史相關的政治言論,你的檢舉不就是打壓民主法治07/19 12:48 #994 國家的言論自由?台灣又不是獨裁國家= =07/19 12:48 #995 還有先別論作者文章無標明禁轉且在同一批踢踢平台轉文07/19 13:06 #996 並標註作者與原文出處的情況下是否算干預著作人格,某07/19 13:06 #997 人逕認定這樣就是違反意願就是違規,麻煩拿出實務支持07/19 13:06 #998推 : 版主收到檢舉後就可以問作者意願啊 實務例子就是p07/19 13:52 #999 tt其他版 八卦版轉文也是要作者願意07/19 13:52 #1000 此外著作權法第10條說作者寫完文章即享著作權 故未07/19 14:04 檔案過大!部分文章無法顯示
#1001→ : 結果轉了那種偏離板旨的政治文引戰,然後用言論自由07/19 21:20 #1002 來為自己辯解,這跟中天做的事差不多07/19 21:21 #1003 另外希望板主提高處理檢舉區的速度07/19 21:23 #1004→ : 板規11沒說"審理結束就可處罰" 所以沒違反罪刑法定07/19 22:20 #1005 板規11沒說"審理中就可處分" 所以沒違反罪刑法定07/19 22:21 #1006 另外最符合的實例就是PTT其他板板規 其他版也是要求07/19 22:23 #1007 轉錄需要作者同意 沒有任何版要求需要看營利07/19 22:25 #1008 其他版要求作者同意 你也沒特別不滿 可見問題不在本07/19 22:35 #1009 版板規本身而在執法 你覺得執法不公應該去找小組長07/19 22:37 #1010 徵求作者同意是PTT通則 你想改不如先找站方高層07/19 22:42 #1011→ : 在臉書只要原作者沒載明不可轉錄,一堆都是可以分享的07/30 18:08 #1012 給某J這些多時間去找實務判決都找不到,連FB的實務見07/30 18:09 #1013 解都沒有,可見論理基礎不是實務甚至學術文獻,而是腦07/30 18:09 #1015 討論歷史根本不可能忽略政治層面,又不是共產黨,禁止07/30 18:10 #1016 與歷史相關的政治討論毫無道理= =07/30 18:10 #1017→ : 臉書能轉的前提是作者的意願是同意啊07/30 22:41 #1018 人家沒寫明意願不代表他一定同意 你偷轉就只是在賭07/30 22:44 #1019 作者的意願是同意 賭錯你麻煩就大了07/30 22:44 #1020 小學生沒經過別人同意就拿別人筆/橡皮擦來用07/30 22:47 #1021 筆/橡皮擦主人不同意跑去告狀 這時小偷向老師辯解說07/30 22:48 #1022 "他又沒說不能借 他平常人很好一定會借我"07/30 22:49 #1023 老師不會理這種狡辯 照樣會依校規處罰的07/30 22:50 #1024 我用最簡單的小學校規實務就打爆你的臉了07/30 22:51 #1025 我講過 著作權法10條沒說註明禁轉才能提告 你還跳針07/30 23:08 #1026推 : 說來說去R最常用的還是扣人帽子那招而已07/31 01:11 #1027 連自己說的話自相矛盾都不清楚07/31 01:15 #1028 以政治議題蓄意引戰和討論時碰觸政治議題差很多07/31 01:18 #1029 要求別人具有學術素養前請先自我約束07/31 01:18 #1030推 : 作者沒註明只是代表他"有可能"同意轉錄07/31 01:32 #1031 說白了你只是"賭"作者可能同意所以你盜文應該不會被07/31 01:34 #1032 告 或是賭作者沒發現文章被你盜07/31 01:35 #1033 你賭錯作者意願 人家其實不想轉 你就麻煩大了07/31 01:41 #1034 法律上作者根本沒有註明禁轉的義務07/31 01:46 #1035 小學生都知道 就算同學87%會同意借他橡皮擦 用同學07/31 01:48 #1036 東西前還是邀徵求同意 你連這種基本尊重都不懂XDDD07/31 01:50 #1037 就算主人不是不借 你沒問就拿來用 這依然是偷竊07/31 02:01 #1038 很多小孩雖然願意借人東西 但是同學沒問過就用 他們07/31 02:08 #1039 依然會報告老師 請老師依校規處罰07/31 02:09 #1040→ : 既然某J說別管營利,那就不要糾結智慧財產權。只管人09/06 12:56 #1041 格權,臉書這麼多分享的文章,請問哪篇是有實務判決的09/06 12:57 #1042 ?給了這麼久時間都拿不出來,實務都認為無罪了當然找09/06 12:57 #1043 不到判決? 法律都有規定合理適用,請勿肆意腦補限縮09/06 12:58 #1044 楊威利:何謂民主主義呢?複數的政黨、複數的報紙、複09/06 12:58 #1045 數的宗教、複數的價值觀…,某人多學著點09/06 12:59 #1048 你真的很喜歡先立旗然後被智財局打臉耶XD09/06 15:15 #1049 智財局指出:未經同意轉錄在臉書也違法 能分享是因09/06 15:16 #1050 y書系統能讓作者設定公開權限 所以臉書系統已問過09/06 15:18 #1051 作者意願 然而批踢踢並沒有這個功能 所以在批踢踢09/06 15:19 #1052 想轉文還是要先問作者09/06 15:20 #1053 唯一合法的是”只”分享連結 問題是本版轉文不只要09/06 15:21 #1054 提供連結還要將原文複製過來 所以轉文要作者同意09/06 15:22 #1055→ : 你真的是被你自己的話打臉,照你的邏輯,ptt發文全台都09/06 17:55 #1056 能看見,形同作者對所有使用者設定公開權限,所以全部09/06 17:56 #1057 使用者都能合理使用?!同平台轉錄不具營利性文章更是09/06 17:56 #1059 另外在本板發發布資訊自然可以期待板友理性甚至做研究09/06 17:56 #1060 探討,有不成熟的板友要戰是自己的事,成年理性的行為09/06 17:57 #1061 人本來就要對自己行為負責,隨便扣引戰帽子妨礙資訊傳09/06 17:58 #1062 播絕非學術板要作的事。09/06 17:58 #1064 幫你劃重點吧? 臉書只有個資可以不用問意願 因為問09/06 18:20 #1065 意願這個必要步驟已經被臉書系統做完了09/06 18:21 #1066 其他臉書貼文等內容 臉書並沒有正式問過轉錄意願09/06 18:22 #1067 智財局明確指出 這些其他內容未經同意轉錄會觸法09/06 18:22 #1068 發文時代表同意哪些權利 各網路平台會明確寫出來09/06 18:24 #1069 並徵求申請帳號者同意 沒有白紙黑字條款的曲解腦補09/06 18:27 #1070 是沒有根據的 所以你這些曲解腦補並沒有實際效力09/06 18:31 #1071 批踢踢哪個條款說"發文即 同意轉錄"? 沒有嘛09/06 18:36 #1072→ : 行政機關見解不拘束法院,請去瞭解權力分立。(說過很09/12 11:24 #1073 久)另外對於同平台、註明作者來源的非營利轉錄行為,09/12 11:24 #1074 你一直找不到實務判決,有判決就一翻兩瞪眼卻做不到,09/12 11:24 #1075 還不是合理使用範圍?故板規就限定由原作本人檢舉,免09/12 11:25 #1076 得多事之人前來,避免多事之人來亂,也跟站規無違。09/12 11:25 #1077 另外如果那麼喜歡被管制,請移民中國,記得一週遊戲時09/12 11:25 #1078 數別超過三小時,為了國家、社會,犧牲那一點個人自由09/12 11:25 #1080推 : 我講過N次 誰都可以檢舉 至於要不要提告由作者決定09/12 14:01 #1081 現實中受理論文剽竊和智財侵權的檢舉時 教育部和保09/12 14:01 #1082 二總隊都會接受外人的檢舉 不用作者親自檢舉09/12 14:02 #1083 這樣可讓全民一起維護創新 不讓作者被竊賊蒙在鼓裡09/12 14:02 #1084 我提的智財局解釋沒有牴觸法院 倒是你一直提不出法09/12 14:02 #1085 院打臉智財局的判決 你提的異平台臉書例子還被打臉09/12 14:03 #1086 你那麼想偷別人心血可以移民中國 當然同時你也會像09/12 14:03 #1087 華為一樣因剽竊而被世界制裁 這也是你應該承受的09/12 14:03 #1088 轉錄的原文引用比率=100% 絕對超過合理使用範圍09/12 14:39 #1089→ : 法律早有規定合理使用範圍(講過N次),無罪的東西當然09/12 14:57 #1090 找不到判決,無罪推定到現在都不了解?法院不受行政機09/12 14:57 #1091 關見解拘束這個都有大法官釋字...拿不出判決來請別硬凹09/12 14:57 #1092 。沒事請別腦補限縮合理使用之範圍。09/12 14:58 #1093 限當事人檢舉這在他板也有先例。另外文革時代也是很鼓09/12 14:58 #1094 勵他人檢舉鬧事,你很喜歡是吧?09/12 14:58 #1095推 : 講過很久 著作權法明定合理使用有引用比例限制09/12 15:23 #1096 實務判決中都有只引用原文精華卻被定罪的先例了09/12 15:24 #1097 更何況你轉錄是一字不改完全照抄 這絕對超過限制09/12 15:25 #1098 現實中你當然找不到判決 因為完全照抄不是合理使用09/12 15:30 #1099 沒有人會一字不漏照抄還主張引用比例在合理範圍09/12 15:32 #1100 另外批踢踢大部分版不用作者親自檢舉09/12 15:34 #1101 公權力最高的智財警察不但不用作者親自檢舉09/12 15:36 #1102 還會保護檢舉人 並提供檢舉獎金09/12 15:36 #1104 為主 本版轉錄須以他人文章為主 故不符合理使用09/13 17:55 #1105→ : 找到判決再說,不然都只是你個人腦補,另外:09/26 11:32 #1106 [新聞]陸整頓演藝圈 微博、抖音等平台聯合發自律09/26 11:32 #1107 那麼喜歡被管制,可能其他國家比較適合你09/26 11:32 #1108推 : 9/13就給了 智財法院106年民公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09/26 13:49 #1109 判決 這篇最近的推文還敢裝瞎 視力不好請找眼科09/26 13:51 #1110 法院明確表示法律上的合理使用要以自己創作為主09/26 13:52 #1111 被引用的他人文章只能當輔助 故本版轉錄並不符合09/26 13:55 #1112 因為本版轉錄從規定上就必須以他人文章為主09/26 13:55 #1113 你的合理使用見解都是出於自己腦補 向來毫無根據09/26 13:56 #1114 這麼想偷別人創意可以去"判香奈兒告輸華為"那種國家09/26 14:00 #1115→ : 果然又是在亂比,那是賣酒的文案。案例跟在同平台、標09/26 14:38 #1116 註原作者與出處、進行閒聊非營利討論根本不同。法學論09/26 14:39 #1117 理基本素養還是要有。那麼喜歡管制網路平台與資訊流通09/26 14:39 #1118 的似乎是另一個國家...09/26 14:39 #1119推 : 果然又避重就輕 重點是法院說的合理使用跟你的不同09/26 14:55 #1120 重點是要以自己創作為主 引用的內容只能當輔助09/26 14:55 #1121 本版轉錄即使是閒聊也以他人文章為主 故不符合09/26 14:57 #1122 照你歪理 只要自己論文沒有營利且標明引用出處就可09/26 14:58 #1123 以一字不漏完全將別人論文抄到自己文章而不算剽竊?09/26 14:58 #1124 如果真的認為以上抄襲法OK請移民 別留在台灣害人09/26 15:00 #1125 寫過論文還敢裝不知道"全抄"和"節錄少部分"差在哪?09/26 15:22 #1126 判決中的"他人文章為輔原則"是法官的法意解釋 所以09/26 16:13 #1127 任何平台含PTT的引用都必須遵守"他人文章為輔"原則09/26 16:13 #1128→ : 台灣本來就是法治國家,自己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別亂扣帽11/23 13:10 #1129 子。那樣比較文革時期的作法,建議移民中國比較合適。11/23 13:11 #1130推 : 寫不出原創文章所以只能抄別人的就承認ﴠOK?11/23 17:14 #1131 這麼想盜文請移民中國 那邊一堆未經同意就剽竊11/23 17:14 #1132 不只台灣實務判決 他人為輔原則在其他民主國家如美11/23 17:16 #1133 日也是法學界共識 這準則適用所有著作而非個案11/23 17:17 #1135 另外著作權法36條說:約定不明之處須推定為未讓與11/23 17:19 #1136 因此即使作者沒寫明是否同意轉錄 你也不能直接視11/23 17:21 #1137 為作者默認同意ﴠ法律上沒寫明不等於同意轉讓11/23 17:22 #1138→ : 著作權法52、57、61條都有合理使用範圍,以前就講過了12/13 13:10 #1139 。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勿亂腦補限縮。12/13 13:10 #1140 另外舉證有分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隨便補風12/13 13:10 #1141 捉影就去檢舉那跟文革時代沒啥兩樣。也不符法治!12/13 13:10 #1142推 : 前面講過轉錄這種全文複製已超過著作權法65條的合12/13 13:56 #1143 理引用比例,實例有過只引用精華部份被判有罪,另12/13 13:56 #1144 外著作權法36.3條說作者未寫明視為未讓與,腦補同12/13 13:57 #1146→ : 同一平台轉錄,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你根本沒有提供,12/13 17:55 #1147 罪刑法定跟無罪推定這些基本原則都不去瞭解。論證相當12/13 17:55 #1148 薄弱。難怪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都不懂就跑去12/13 17:56 #1149 亂檢舉,以為還在搞文革?你的法治理想比較接近中國。12/13 17:56 #1150 實在是沒有討論下去的價值...12/13 17:56 #1151推 : 65條的判斷基準包括引用比例 營利不是唯一基準12/13 18:17 #1153 不去了解"原創比例"而斷章取義 這種論證才薄弱12/13 18:21 #1154 照你邏輯 只要研究無法營利 誰都可以將別人論文全部12/13 18:24 #1155 一字不差抄進自己論文 大家都用這種方式畢業好了12/13 18:26 #1156 52條說即使有正當目的 引用仍需在"合理範圍"內12/13 18:37 #1157 所以即使是非營利研究用 也不能毫無節制全文抄襲12/13 18:38 #1158 面對智財局/法官解釋只會裝瞎抹紅 這種討論才沒價值12/13 18:47 #1159→ : 無罪的東西你當然找不到實務判決,千言萬語不如實務一12/13 19:37 #1160 則。再亂凹亂腦補就沒意義了。12/13 19:38 #1161 建議先從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開始瞭解,包括罪刑法定、12/13 19:39 #1162 無罪推定還有法律明確原則。不要再堅持你那中國式的法12/13 19:39 #1163 治中國式的民主了,其他的懶得陪你跳針。12/13 19:39 #1164推 : 你跳針了老半天還是不敢面對引用比例這基準12/13 20:46 #1165 你的"無營利至上"如果成立 那麼全台灣論文抄襲案都12/13 20:47 #1166 會無罪 因為被告都學你跳針研究用即可 任何學生依照12/13 20:50 #1167 著作權法52條都可以用研究當藉口一字不漏抄襲了12/13 20:51 #1168 這種若算合理使用 現實中大家早就抄爽爽12/13 21:02 #1169 建議先從引用的定義去了解 包括他人著作為輔原則12/13 21:06 #1170 跳針扣帽子不敢面對質疑 只是凸顯你心虛而已12/13 21:07 #1171→ : 能不能來個三振條款? 每次都一堆故意來鬧的文章12/14 07:46 #1172 我看桶了也沒人在怕阿12/14 07:47 #1173→ : 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勿腦補,懶得回應。法官極力維護合理12/14 08:52 #1174 使用範圍,妳在那亂解釋亂破壞?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有12/14 08:54 #1176推 : 痾.....你真的知道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內涵嗎.....12/14 10:54 #1177 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詮釋 本來就是由主管機關和法院透過12/14 10:56 #1178 具體的事實認定以及涵攝來進行 法院擁有最後的詮釋權12/14 11:01 #1179 看上面一堆硬凹 真的不覺得你懂法律12/14 11:02 #1180推 : 攤手 判決書早給了 法官就跟智財局解釋一樣不會只12/14 12:07 #1181 看營利 而是原創比例也看 他還睜眼說瞎話12/14 12:07 #1182 請搞清楚 智財法官維護的是原創性ok?12/14 12:09 #1183推 : 回m大,這就是他的固有行為模式,顧左右而言他12/14 12:20 #1184 如果隨他起舞的話焦點就會被模糊掉12/14 12:22 #1185 很好奇板規31的檢舉無效次數要怎麼算?12/14 13:22 #1186 是依照受理後判決次數算還是檢舉推文數量來算?12/14 13:24 #1187 對於某人浮濫檢舉覺得很無言,之後看到他違反板規時12/14 21:15 #1188 如果檢舉的成我一定會檢舉12/14 21:15 #1189推 : 你說的那種模式 突然有很強烈的既視感 後來想想好像滿12/15 01:36 #1190 常在法院看到的 不喜歡找律師 也不稍微利用司法院的檢12/15 01:37 #1191 索系統 全憑自己亂解釋各種構成要件 亂告一通結果敗訴12/15 01:39 #1192 了 才在罵法官恐龍 然後就挾怨聲請評鑑(還聽過恐嚇法官12/15 01:40 #1193推 : 他那種想不勞而獲的心態在共產國家很常見 辯不贏12/18 10:03 #1194 人的他只會嗆移民中國 但其實盜版猖獗的西岸才適12/18 10:03 #1196→ : 民主法治國底下,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解釋是不可以隨便01/21 12:58 #1197 比附類推。反之,保障人民權利則可。某J現在是要限縮01/21 12:58 #1198 人民合理使用範圍的權利,就不能隨便找情形差很大的實01/21 12:58 #1199 務判決亂比附。這些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之前都已經說01/21 12:58 #1201 故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01/21 12:59 #1202 請找出來。(找不出來當然就是無罪)。01/21 12:59 #1203推 : 你做的法條解釋是在侵害他人的權益(智財) 在民主國01/21 19:15 #1204 家裡面 這也不能隨便腦補的 謝謝01/21 19:16 #1205 另外台灣近年的智財修法都是在限縮合理使用範圍01/21 19:17 #1206 這也符合其他民主國家如美日的趨勢:保護創作心血01/21 19:18 #1208 效力有著作權法65條明文保障(如截圖 你裝瞎是沒用的01/21 19:23 #1209 前面已經舉論文反例打臉"註明出處/非營利無罪論"01/21 19:38 #1210 實務上也沒有論文抄襲案因有註明出處+非營利而脫罪01/21 19:41 #1211→ : 妳的法學解釋比較接近中國那邊。罪刑法定到現在都沒弄01/22 10:57 #1212 清楚。認定是否違法是限制人民權利,解釋自然不可胡亂01/22 10:57 #1213 類推比附。反之,認定合理使用範圍就是相反操作,這是01/22 10:58 #1214 民主法治國相當基本再基本的原則。麻煩別再拿對岸那套01/22 10:59 #1215 過來。自己去查國內學術著作。01/22 10:59 #1216 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你01/22 10:59 #1217 就是找不出來,論證不足。請勿腦補構成要件。01/22 10:59 #1218推 : 1.文章是作者寫的 屬於作者的言論 不是你的言論01/22 19:16 #1219 “決定著作的利用方式”是作者的言論自由 不是你的01/22 19:17 #1220 合理使用影響的是作者的言論自由 所以你腦補合理範01/22 19:17 #1221 圍才是在限縮自由 違反民主法治01/22 19:18 #1222 2.我國屬於歐陸法系 此法系下 判例的約束力<法律01/22 19:24 #1223 判例只當作參考不是聖旨 因此判例重要的是法條解釋01/22 19:25 #1224 而不是判例個別情況01/22 19:25 #1225 3.沒問作者 你不可能保證此平台文章一定非營利01/22 19:26 #1226 4.註明出處只是人格權 你還侵害了散布權等其他權益01/22 19:27 #1227→ : 法律條文就有規範到合理使用範圍,是你肆意作出無謂限01/24 12:43 #1228 制。侵害了其他權益云云更是自行腦補。請拿出實務證明01/24 12:43 #1229 。民主法治國受到十九世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影響,01/24 12:43 #1230 尤重個人權利的保障。故違法的行為認定需要罪刑法定、01/24 12:43 #1231 法律明確等法治國法律原則為前提。而不是以保護多數人01/24 12:44 #1232 權益為由放任國家侵害個人權利,那比較像極權國家的行01/24 12:44 #1233 為,口口聲聲以國家社會利益為由侵害人權。01/24 12:44 #1234 你嘴巴歐陸法系,法律解釋方法卻比較像中國。麻煩拿出01/24 12:45 #1235 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01/24 12:45 #1236 不要再曲解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了。01/24 12:45 #1237推 : 1.主張言論自由的前提是 言論所有權屬於你01/24 17:45 #1238 原文是作者寫的 屬於作者的言論 權益屬於作者01/24 17:46 #1239 不屬於你的言論還扯言論自由 你前提就站不住腳了01/24 17:46 #1240 你說法類似竊賊聲索使用贓物的特權 極權國家常見01/24 17:46 #1241 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三點有說01/24 17:47 #1242 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 附有尊重他人權利的責任01/24 17:48 #1243 私人文章不是公共財 故你試圖侵權才是違反普世價值01/24 17:48 #1244 3.引用比例明寫在著作權法65條合理使用基準中01/24 17:49 #1245 相關判例早給了 裝瞎跳針不會增加你的說服力01/24 17:49 #1246→ : 合理使用範圍是可以類推比附,反之要去限制請拿出嚴謹01/25 12:44 #1247 合理使用範圍是可以類推比附,反之要去限制請拿出嚴謹01/25 12:44 #1248 論證,別亂以多數人、國家社會利益當作限制個人權利的01/25 12:45 #1249 藉口。現代法治國思想就是如此,喜歡中國那套可以移民01/25 12:45 #1250 對岸。不然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01/25 12:45 #1251 實務判決請拿出來。01/25 12:46 #1252 另外,沒憑沒據就推斷營利。違反無罪推定。這是極權國01/25 12:46 #1253 家的作法,意識型態很中國。01/25 12:47 #1254→ : 1.你已經承認營利判定要有根據 為此轉文前一定要先01/25 18:02 #1255 問作者本人以取得依據 感謝你親自送頭力挺板規xd01/25 18:03 #1256 2.你滿口"專心討論別針對個人"卻在本串不斷顧左右而01/25 18:03 #1257 言他並扣人帽子 請身體力行別自打嘴巴01/25 18:04 #1258 3.私人文章是私有財 作者沒有為他人私慾犧牲的義務01/25 18:04 #1259 你不尊重作者並用歪理強徵作者權利 就是在親自示範01/25 18:05 #1260 極權政府如何用歪理劫收百姓權益 這違反民主法治01/25 18:05 #1261 4.不懂大陸法系可以去複習中學公民01/25 18:06 #1262→ : 痾.....你真的知道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內涵嗎.....對於具01/26 12:54 #1263 體的事實認定以及法律涵攝,法院擁有最後的詮釋權。提01/26 12:54 #1264 很久的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01/26 12:55 #1265 判決請找出來先。01/26 12:56 #1266 這麼久了連民主法治國底下的法律原則都不去弄清楚,只01/26 12:56 #1267 會學極權國家那套腦補入罪?國內學術論作至少看一看吧01/26 12:56 #1268 。講不聽再說也無實益= =01/26 12:56 #1269→ : 你既然同意營利判定要有根據 就不要沒問作者即擅自01/26 18:29 #1270 腦補文章非營利 請回去看自己說了什麼 別自打嘴巴01/26 18:29 #1271 不是作者的你再怎麼跳針 非營利終究只是猜測01/26 18:30 #1272 沒有問過作者 你不可能完全排除營利的可能性01/26 18:30 #1273 只要你無法證明轉文者都會讀心術 板規就是對的01/26 18:30 #1274→ : 又是極權國家的思想。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自行查詢。01/26 18:51 #1275 不喜歡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建議移民對岸。不予回應01/26 18:51 #1276推 : 講過N遍 著作權法36條有說 未註明的著作權授權需推01/26 19:17 #1277 定為未讓與 你沒有確鑿證據就逕自腦補侵犯他人權利01/26 19:19 #1278 這種才是極權國家的操作 違反民主法治運作規則01/26 19:21 #1279 這裡不是中國 要徵收別人權益之前須提供確鑿證據01/26 19:26 #1280 批踢踢都要求要先問作者意願 不能接受可以去中國01/27 08:58 #1282→ : 同網路平台、有著明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情形對他人01/27 13:03 #1283 權利干預程度跟其他合理使用範圍的情形一致甚至更低。01/27 13:03 #1284 故根本就是合理使用。也難怪某j到現在都還找不到實務01/27 13:04 #1285 判決。根本無罪的東西,板規當然不可限縮合理使用的權01/27 13:05 #1286 利範圍,實屬當然。至於法治思想還停留在極權國家的人01/27 13:05 #1287 ,懶得理會= =01/27 13:06 #1289 函釋:註明出處僅是法律義務,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01/27 18:39 #1290 擴大合理使用會侵害作者權利 要限縮作者權利就必須01/27 18:41 #1291 完全排除作者營利的可能性 而這不可能繞開詢問作者01/27 18:41 #1292 因此你凹了3年還是無法保證文章絕無可能營利01/27 18:44 #1293 試圖限縮別人自由權利的是你 是你要提供限縮的根據01/27 18:46 #1294 另外你每次哭說懶得理 每次都自打嘴巴 早沒可信度XD01/27 18:48 #1295→ : 所以某J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有著明作者出處的且非01/28 13:01 #1296 營利使用案例實務判決,也不肯去瞭解民主法治國下的法01/28 13:01 #1297 律原則,實在沒有回應必要....01/28 13:02 #1298 講那麼久,想法還停留在極權國家的思想。難道真的無可01/28 13:09 #1300→ : 要改板規的又不是我 要限縮作者權利的是你又不是我01/28 19:58 #1301 還沒確定沒營利就想強迫作者讓出權利 這跟極權政府01/28 20:02 #1302 在證據不足時 就強行割韭菜的思維一樣 未問即判01/28 20:04 #1303 當成文法國家的公民這麼久還幻想自己活在判例法國家01/28 20:07 #1304 連"沒營利的著作也受著作權保護"的常識也沒有01/28 20:09 #1305 批踢踢都要求先問作者 不接受就換平台 這裡不適合你01/28 20:13 #1306推 : 既然都說沒有回應的必要,還回那麼多02/13 00:03 #1307 然後講了這麼多也改變不了什麼,這只是在意氣用事吧02/13 00:03 #1308→ : 一堆外站轉錄進來的也沒看到某J在X。到現在還找不到02/22 13:05 #1309 一堆外站轉錄進來的也沒看到某J在該。到現在還找不到02/22 13:06 #1310 同平台的實務案例,論證完全不成立...02/22 13:06 #1311 本以為多個人了解民主法治國原則也是好事。沒想到這麼02/22 13:06 #1312 久,思想還請停留在極權國家嚴刑峻法那套,國內一堆學02/22 13:07 #1313 術著作也不去看還想影響板規改革,台灣已經民主了...02/22 13:07 #1314 想限縮合理使用範圍,麻煩拿出實務判決做依據02/22 13:08 #1315 另外私人侵害作者權利是個人與個人之間,與憲法保障個02/22 13:18 #1316 人權利是限制國家對人民的行為。這點法學基礎麻煩先去02/22 13:18 #1317 搞清楚。不懂法律原則也別亂腦補02/22 13:18 #1318推 : 1.根據著作權法 跨/同平台轉錄都需經過作者同意02/22 23:38 #1319 2.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你的判例至上論完全不成立02/22 23:38 #1320 3.本以為"用別人東西要先問人"是民主國家基本常識02/22 23:39 #1321 沒想到這麼久思想還是學共產國家 想不勞而獲02/22 23:39 #1322 著作權已經是普世價值了還無視著作權法條及函釋02/22 23:39 #1323 4.你論證都建立在腦補作者意圖 法律上這沒有效力02/22 23:40 #1324 5.就是因為文章是私權 所以使用私有財時要取得同意02/22 23:41 #1325 屬著作權法私法自治 請勿自打臉扯著作權法以外法律02/22 23:51 #1326→ : 基本權保障是原則上限制國家侵害人民,而非個人與個人02/23 13:04 #1327 間。質言之,國家不可以隨便以侵害他人權利為由認定人02/23 13:04 #1328 民違法,要有明確得法規範與嚴謹法學論證,不懂可以去02/23 13:06 #1329 翻國內學術著作,例如蔡宗珍或其他學者,而非亂腦補。02/23 13:07 #1330 故若還在合理使用範圍裡面,根本構不成侵權。又不是極02/23 13:08 #1331 權國家,在沒有基本權制度保障下胡亂腦補違法侵權。02/23 13:09 #1332 請拿出同平台、完整著名出處、非營利的實務判決論證。02/23 13:09 #1333 否則你的論證都是失敗的。請別亂以極權國家的觀念腦補02/23 13:09 #1334 民主法治國化的法律原則,意氣用事解決不了問題。不懂02/23 13:10 #1335 就去翻書、找實務判決。02/23 13:10 #1336推 : 又在凹了 "憲法不干涉私權"被你曲解成"私權不受保護02/24 22:50 #1337 請搞清楚 雖然憲法不介入私權但是私權還有私法保護02/24 22:51 #1338 私權糾紛由私法處理 而憲法不干涉私法怎麼處理私權02/24 22:52 #1339 你自己提憲法不介入私權還主張私權不用以私法為準02/24 22:53 #1340 除了無視私法-著作權法 你還自打臉地用憲法處理私權02/24 22:53 #1341 自己說文章是私有權還把它當成公有財一樣任意使用02/24 22:53 #1342 請回憶你說了什麼 你現在說的都在打臉你之前的論證02/24 22:54 #1343 私權案件看的是實際契約 腦補對方意願沒有法律效力02/24 22:55 #1344 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 法條才是基準 請勿裝瞎02/24 22:55 #1345→ : 現在法律有規定合理使用範圍,類似的情形當然可以類似02/28 17:03 #1346 比附,因為這是有利人民的解釋。但如果要限縮合理使用02/28 17:03 #1347 範圍,就要有嚴謹的法學論證。法院有最後的闡釋權。這02/28 17:04 #1348 也是避免政府隨便以侵害他人權利等理由隨意侵犯人民的02/28 17:04 #1349 權利。所以你的論證必須有相同網路平台、非營利、完整02/28 17:04 #1350 著名出處的實務作支持。不然民主法治國家,不太能容許02/28 17:04 #1352 閒聊文章而已,跟新聞差不多。程度根本就是合理使用範02/28 17:05 #1353 圍甚至更輕。這也要用極權國家的嚴刑峻法看待,西方的02/28 17:05 #1354 民主真的不適合你。02/28 17:06 #1355→ : 1.前面已給法院解釋:引用他人部分只能當本文的附屬02/28 20:44 #1356 此原則是法學界通說 不懂可去看半田正夫等人著作02/28 20:45 #1357 本板轉文僅心得屬自我創作 比例過低且非文章主體02/28 20:45 #1358 如果沒營利就可不管引用比例 那論文全抄都是合法02/28 20:45 #1359 2.前面已給"歷史評析非新聞"的法官解釋 請別裝瞎02/28 20:46 #1360 3.既然提私人文是私權就別學西岸把私財當公有財並強02/28 20:46 #1361 迫轉讓 根據所有權絕對和私法自治原則 私權案件以實02/28 20:46 #1362 際契約為準 沒寫在契約的乙方意圖腦補沒有法律效力02/28 20:47 #1363 以上常識早寫在法國民法典 思惟請別落後時代200年02/28 20:48 #1364→ : 講那麼多你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完整著明出處,非營03/01 08:50 #1365 的實務判決,論證失敗。轉錄文章跟新聞一樣都是在合理03/01 08:50 #1366 使用範圍之內。想對合理使用範圍限縮,論證要嚴謹,請03/01 08:51 #1367 別拿情形跟轉錄ppt文章差很遠的實務判決雞毛當令箭,臺03/01 08:51 #1368 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不懂請去翻國內學術著作,謝謝。03/01 08:52 #1369 除非原作者有載明不可轉錄,否則板規不應隨意去限制人03/01 08:52 #1370 民資訊傳播流通。是以板規改成由僅限原作者方為合理。03/01 08:53 #1371→ : 1.凹這麼久你還是無法保證文章沒營利 著作權法36條03/01 21:30 #1372 有說:如果作者沒表態則視同作者未轉讓 因此你建立在03/01 21:31 #1373 在腦補作者意圖的論證完全失敗 證明作者意圖和沒營03/01 21:32 #1374 利都一定要實際問作者 故板規正確03/01 21:33 #1375 2.除非為公有財否則他人不能干涉私權 你自己說本板03/01 21:34 #1376 文為閒聊廢文+私有財 故你已經打臉自己的論證03/01 21:35 #1377 你自己認為是廢文 法官也就沒有強迫轉讓的必要 畢竟03/01 21:36 #1378 強迫私財轉讓會傷害人權 論證必須無瑕疵03/01 21:37 #1379→ : 還推定營利耶?腦袋還留在極權時代?民主法治國無罪推03/02 12:52 #1380 定等法律原則到現在都不懂?03/02 12:52 #1381 那判決判斷違法的重點是在用在營利,跟一般歷史閒聊文03/02 12:52 #1382 天差地遠。麻煩回去好好看。不要雞毛當令箭,無限上綱03/02 12:53 #1383 就算是歷史閒聊文章,你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完整著03/02 12:53 #1384 明出處,非營利的實務判決。只會拿情形差很遠的判決斷03/02 12:53 #1385 章取義。盲目崇拜極權國家的嚴刑峻罰,民主法治國的法03/02 12:54 #1386 律原則都不去弄懂,到現在還在有罪推定....03/02 12:54 #1387 板規可以禁止廣告文、商業文章。你連歷史閒聊文章也要03/02 13:12 #1388 禁?真的太專制了,且是無限上綱。03/02 13:12 #1389→ : 1.那判決針對所有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如引用比例等皆03/02 21:14 #1390 判定違法 並非特別針對營利 請勿選擇性裝瞎03/02 21:15 #1391 2.要強迫私權轉讓 依法須證明該私財為重要公共財 你03/02 21:15 #1392 自己說是閒聊文又不斷貶低本板文的價值 可見本板文03/02 21:16 #1393 章並沒有重要到需要特地為你干涉作者的基本權利03/02 21:16 #1394 3.既然知道憲法不干涉私法自治 那就不要無視契約的03/02 21:17 #1395 法效 法庭看的是具體契約 意圖揣測不能當證據03/02 21:17 #1396 4.板規根本沒提到廣告和商業文 請勿信口開河03/02 21:17 #1397→ : 你到處轉錄新聞也沒看你在管比例云云。合理使用範圍的03/03 12:43 #1398 解釋可以類推。學術論證當然是以性質、權益干預程度為03/03 12:45 #1399 衡量。新聞可以,歷史閒聊文章當然也行。03/03 12:45 #1400 不然你到現在為何找不到正確的實務見解當作論證依據?03/03 12:46 #1401 只會拿情形天差地遠的法院判決雞毛當令箭?時間證明一03/03 12:46 #1402 切,你就是找不到。想限縮合理使用範圍請拿出講很多次03/03 12:47 #1403 的正確的實務判決作依據。03/03 12:47 #1404 更別說這麼久了你對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的了解還是一03/03 12:48 #1406→ : 1.第9條和61條說的是非評析性的純時事新聞 然而歷史03/03 20:34 #1407 評析在判例中已被法官認證不算時事新聞 本板歷史討03/03 20:35 #1408 論多不是時事且夾雜分析評論 並非只陳述事實的新聞03/03 20:35 #1410 2.罪刑法定的適用對象是國家與私人之間 因此你把它03/03 20:36 #1411 用在私人間(你自己說的)的民事糾紛時就已經自打臉03/03 20:37 #1412 3.侵害著作權除了刑責還有民事責任 而罪刑法定適用03/03 20:38 #1413 的是刑責 故如果碰到無刑責的民事侵害行為 作者仍可03/03 20:39 #1414 依著作權法主張民事賠償03/03 20:39 #1415→ : 1.你找的是判決不是實務判例。實質拘束力為何自己查證03/04 08:09 #1416 2.就算是該判決,法官也是嚴謹認定,不像你腦補違法。03/04 08:09 #1417 請勿選擇性裝瞎。03/04 08:09 #1418 3.判決就是沒有判例的實質拘束力,所以論證就需要真的03/04 08:10 #1419 在PTT轉錄文章或是貼近的具體案例才有說服力,已經作03/04 08:11 #1420 成報導在電視台播送跟在PTT轉錄根本天差地遠。論證不足03/04 08:11 #1421 。但你就是找不到該找的判例,因為根本無罪。其干預他03/04 08:13 #1422 人法益程度與合理使用範圍相同甚至更低。實務當然不會03/04 08:13 #1424→ : 1.我國是成文法國家 就算是判例也是受法律約束 故你03/04 20:31 #1425 不能對法條(如著作權法36條)選擇性裝瞎03/04 20:31 #1426 2.你自己都承認報導跟本板討論天差地別 故你把本板03/04 20:32 #1427 討論硬凹成新聞的論證已經失敗 再度達成自打臉成就03/04 20:32 #1428 3.著作權法開放的是"時事" 適用的是最近發生的事件03/04 20:33 #1429 而不是本板討論的陳年往事03/04 20:33 #1430 4.所有權絕對是民法基本原則 故任何干涉私財的論證03/04 20:34 #1431 都必須嚴謹 請勿張冠李戴隨便亂凹03/04 20:34 #1432→ : 最高法院判例的實質效力,還有判例跟判決在實務上又有03/07 12:58 #1433 何不同,請自己去查證...。另外民事只有當事人能主張,03/07 12:58 #1434 與你無關。 但只要是在合理使用範圍,民刑事都不會有事03/07 12:59 #1435 轉錄歷史閒聊文章跟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03/07 12:59 #1436 論述都是在合理使用範圍。03/07 13:01 #1437 最好的證明是你一直找不到轉錄批踢踢閒聊文章的實務見03/07 13:01 #1438 解,只會拿不相干的判決雞毛當令箭...法規未盡之處法院03/07 13:02 #1439 有最後的闡釋權。03/07 13:02 #1440 還有你連基本原則跟憲法基本權都搞不清楚...多讀書吧..03/07 13:04 #1441→ : 1.果然發現自打臉後就把歷史和時事新聞從天差地遠改03/07 22:37 #1442 成可類比XD 新聞(陳述事實)和討論(主觀見解)性質上03/07 22:37 #1443 根本不同 況且時事文偏離板旨應發在他板03/07 22:38 #1444 2.法條開放的是當下時事不是歷史 請勿像3/2推文一樣03/07 22:38 #1445 腦補不存在的規定03/07 22:38 #1446 3.你主張著作權是私人之間 當然以民事為主 當事人當03/07 22:39 #1447 然能對著作侵權主張民事賠償 民事實務以契約為準03/07 22:40 #1448 契約沒寫明/拿不出同意紀錄 依法推定為未授權03/07 22:41 #1449 4.憲法管的是國家私人間權利 不干涉私人間權利自治03/07 22:42 #1450→ : 所以你就是找不到轉錄Ptt閒聊文章或是近似的實務案例?03/08 13:07 #1451 有利人民的解釋可以類推。違法的認定就需要嚴謹論證,03/08 13:08 #1452 避免國家肆意以保護他人權利等理由濫害人權。程度與合03/08 13:11 #1453 理使用範圍相同甚至更低的情形當然可以比附。回去還是03/08 13:11 #1454 多讀一點國內法學著作吧,尤其是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03/08 13:11 #1455→ : 文章的所有權屬於作者 故有利人民的判定等於保護權03/08 20:10 #1456 利擁有者的判定 私人文屬於私人間糾紛(你自己說過)03/08 20:10 #1457 法庭會基於所有權絕對和私法自治原則 以契約為準 保03/08 20:10 #1458 護作者私權不受到私人侵害 拿不出授權紀錄的你只能03/08 20:10 #1459 提沒寫在契約上的腦補 這在民事實務上是沒效力的03/08 20:11 #1460→ : 合理使用範圍內民刑事都沒有問題。找不到ptt的判決麻煩03/09 12:58 #1461 國內法學著作請多看。民主法治國家對違法認定是嚴謹論03/09 12:58 #1462 證,不是腦補亂凹。又不是中國那種極權國家....03/09 12:58 #1463→ : 嚴謹論證並不是像你把歷史凹成時事、新聞曲解成討論03/09 21:33 #1464 授權須清楚寫出來 契約如果不明確 依法視為未同意03/09 21:34 #1465 法庭上不得隨便亂腦補契約沒有的東西 把私人權益當03/09 21:34 #1466 韭菜的獨裁國家才會用腦補猜測收割私有財03/09 21:35 #1468推 : 藩屬國跟殖民差不多嗎04/27 22:58 ※DarthCod 於 05/11/2022 17:38:21 將推薦值歸零
#1469推 : 板主受理檢舉案、判決以一個星期為準。11/14 10:56 #1470 請問至今為11/14 一週(11/7)以前不處理了?11/14 10:58 #1473 跟歷史扯的上關係嗎?12/23 14:24 #1474 版上只留下與歷史相關聯的,我的意思是那兩帖無歷史學意義12/23 14:33 #1475 對不起,我發錯欄位了,晚些些補正12/23 18:51 #1476 再次道歉,我晚點補正檢舉12/23 18:53 #1477推 : 關於板規1.我想請問板主:1.歷史和時事要怎麼區分?12/18 02:58 #1478 2.關於板規1 如果檢舉歷史點低 是看內文主旨非歷史12/18 03:00 #1479 還是內文只要歷史就過關 不用看歷史佔全文多少比例12/18 03:01 #1480 還是內文只要提到歷史就過關 不用看歷史佔全文比例12/18 03:02 #1481 關於板規6 我想請問:如果檢舉引戰政治 是看背後目的12/18 03:03 #1482 也就是從上下文看是不是要吵政治嗎?12/18 03:04 #1483 如果只是用擦邊球釣魚(八卦板常見) 是不是都過關?12/18 03:06 #1484 2.是否要效法西洽板 提到政治人物或議題就格殺勿論12/18 03:08 #1485 以上是sanae0307在檢舉區的提議12/18 03:11 #1486→ : 我覺得釣魚的如果沒有處理,他們就會食髓知味12/21 23:50 #1487 這也是我會針對特定ID檢舉的原因12/21 23:51 #1488推 : 定義清楚很重要 請板主明確給個數字:1.距今多少年12/22 10:26 #1489 的議題和人物算時事 2.歷史佔全文比例少於多少%算12/22 10:27 #1490 違反板規1 如果不敢回答請辦投票由板友決定12/22 10:27 #1491 請板主舉辦"是否完全開放戰政治"投票 若通過請板主12/22 19:30 #1492 修改板規1和6 完全放任本版成為政黑分板 謝謝12/22 19:32 #1493 若沒通過 請板主在板規1&6寫清楚什麼是政治/引戰文12/22 19:34 #1494推 : 照理說討論活人就算政治,例如2020/07/30的李前總統就12/23 20:47 #1496 2020/07/31後就算是歷史人物12/23 20:47 #1498 西洽的板規4-11 板主可以參考12/29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