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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搶黃燈闖紅燈舉證?

(2/2篇)
看板biker機車板作者et22639643 (使用年限)
時間 (2015-08-31 03: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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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0120 (清明時節雨紛紛 路上行人)》之銘言:
: 闖紅燈能用單眼一張照片就認定違規嗎?
: 如果警察在變號瞬間按下單眼快門,不就能把黃燈拍成闖紅燈嘛?
: 昨日在通過一路口時速度較快,認定停不住,過停止線時確認是黃燈,過一半以上後才變
: 號為紅燈 但就撇到後照鏡看到警察朝我這裡拍過來,網路上也有爬文看到闖紅燈舉證需
: 三張是真的嘛  ??
: 還是能用光一張瞬間的照片就認定違規
: 如果真的這樣被寄罰單 沒有行車記錄器有辦法申訴嘛  看監視器或是算秒數之類的?


就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此條規範逕行舉發項目及條件)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這條基本上完整規範了逕行舉發的要件
首先我們就可以在第一項第一款的地方看到闖紅燈,可以逕行舉發

另外在第七款的地方提到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因為闖紅燈跟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違規同屬一款
兩者只要其一符合要件警方就可以採逕行舉發

也就是說闖紅燈基本上不用附上採證相片以證明其行為違規。

再來看到第二項跟下面各款,規範了逕行舉發時的條件
也就是除了第二項裏面列出的11款之外
其他以第七款方式逕行舉發的違規都要採固定式照相
並且定期在網站上公布設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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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t22639643 (180.177.76.111), 08/31/2015 03:21:45
※ 編輯: et22639643 (180.177.76.111), 08/31/2015 03:28:31
#1
: 之前不是有看到相關討論 就是如果不用佐證照片 單以肉眼08/31 12:27
#2         查看車牌號碼就開單 要是看錯 開錯 則不是冤枉好人08/31 12:27
#3
: 警察是把你攔下來 開你罰單 這種的 不會看錯號碼08/3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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